【有矛盾纠纷 到综治中心】非诉解纷好处多 高效化解护权益
开栏语: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有矛盾纠纷 到综治中心”宣传周活动部署,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兰州新区综治中心坚持源头治理、多元共治,系统梳理、精心提炼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和指导性的基层治理典型案例。即日起,本报开设“有矛盾纠纷 到综治中心”专栏,以案释法、以案促治,通过典型案例,让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兰州新区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兰州新区报记者 史晓峰
2025年4月,邓某受雇于某工地从事临时草坪除草工作时,因操作机器不当割伤右手食指、中指。事发后,邓某未能联系到工地负责人,遂自行就医。康复后,邓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5年5月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显示,其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因医疗费及后续赔偿费用无人承担,邓某将工地带班人员葛某及工程所属某工程公司诉至兰州新区人民法院,索赔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0981元。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案分流至新区综治中心调解。
调解员受理案件后,采用“背靠背”方式分别对接邓某、葛某及某工程公司,深入沟通,了解各方核心诉求。邓某要求责任方全额赔偿各项损失;葛某否认自身责任,称其仅为带班人员,实际承包人为祁某,并申请追加祁某为被告;某工程公司认可分包事实,但主张劳务已分包给祁某,仅愿承担次要责任。该起纠纷中“赔偿责任主体不明”成为核心焦点。
为破解难题,调解员制定了“走访调查—组织协商—责任划分”的递进式调处思路,通过调取分包合同、走访知情人员、核实用工关系等实地调查,查清关键事实:祁某系无资质的实际承包人,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某工程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葛某仅为祁某雇用的带班人员,不承担事故责任。据此,涉事各方责任得以明确:祁某因安全管理缺失承担主要责任,某工程公司因违法分包且未尽审查义务承担次要责任。随后,调解员组织开展“面对面”调解,结合调查结果精准释法明理,帮助各方明晰法律义务。
经调解,各方最终达成一致赔偿协议:追加祁某为赔偿主体,由祁某向邓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10万元,某工程公司支付1.3万元,共计11.3万元。协议签订后,祁某与工程公司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邓某向法院申请撤诉,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该案中,某工程公司违法分包、祁某无资质施工且安全管理缺失,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多方相互推诿、产生矛盾,此类案件在现实社会中具有普遍性。本案的成功调解,依托非诉解纷机制优势,以非诉讼方式替代冗长的诉讼程序,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警示市场主体规范劳务分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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