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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拟出台新规 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纳入法治化轨道

2026-05-28 16:44 来源:中国甘肃网

  中国甘肃网5月28日讯(西北角·中国甘肃网记者 程健)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甘肃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拟通过立法提升固化推广我省近年来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方面实践探索形成的一系列行之有效、富有甘肃特色的成熟经验和创新做法,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着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甘肃法治甘肃。

  《条例(草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积极回应现阶段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兼顾立法的创新性和前瞻性,确保法规既能管当前,又能利长远。其内容分为总则、源头预防、排查化解、跟踪管理、考核监督、附则六章,共四十八条。

  《条例(草案)》明确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和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体制,同时确立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和化解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明确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规定国家机关、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其他组织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按照源头预防、排查化解、跟踪管理、考核监督工作条线,规范了处置矛盾纠纷的全链条、全周期运行程序。

  《条例(草案)》对协调机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综治中心等主要责任主体履行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优势,主动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规定了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相关责任;明确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的职责,夯实基层群防群治力量。拓宽社会力量参与途径,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热心人士依法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解需求。

  《条例(草案)》立足预防政府及其部门因履职不当引发矛盾风险,明确科学决策、风险评估、依法行政、民生保障、“三新”组织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活动及其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作出规范,预防因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引发矛盾纠纷。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公平落实惠民政策,推动纠治不良习俗;村(居)委会完善议事协商制度,依法处理村(居)事务,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针对因心理问题引发矛盾纠纷增多的现状,对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常态化开展社会心态监测、心理健康指导作出规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参与社会心理服务。

  《条例(草案)》对各责任主体开展矛盾纠纷常态化排查、预警作出规定,同时强调加强重点地区、领域、人群、时段集中排查,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开展巡查排查。坚持非诉讼化解优先理念,突出和解、调解先行,在法律、行政法规确立的纠纷调处化解程序基础上,对各种化解途径及方式作出了相应规定。总结提炼我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的实践经验,明确各级综治中心的职责任务,对管理机制、工作内容、信息共享等作出规定,进一步完善平台建设、规范平台运行。将“三调对接”这一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信访机构与综治中心建立对接机制,协同化解矛盾纠纷。对经过多次调解或者法定程序仍未化解的矛盾纠纷,专章规定了管理措施,确保矛盾风险得到有效闭环管控,防止激化外溢引发极端案事件。

  《条例(草案)》还对保障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经费、人员、技术需求,合理配置网格员、调解员等基层工作力量,落实其薪酬待遇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构筑涵盖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的监督体系,确保相关单位依法履行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职责。同时,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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