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过立法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中国甘肃网9月26日讯(西北角·中国甘肃网记者 程健)记者从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了解到,甘肃省正在加快构建更高水平的科技安全与科技创新治理体系,推动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会议审议的《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基础研究、促进成果转化、培育新型创新主体、规范科研行为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为以高水平科技安全保障高质量科技创新、以高质量科技创新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强化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防范和化解科技领域安全风险。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遵守科技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建设,提高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所,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同时提出,省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教育、人社等部门应当优化基础研究体制机制,构建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资源配置、人才培养、科技评价、激励保障等制度体系,营造科学技术人员潜心开展基础研究的良好环境。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多渠道选题机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围绕非共识、新兴和交叉学科等方向进行自由探索;支持和指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创新科研组织模式,开展有组织的科研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参与、合作、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等形式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同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科技成果转化企业。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指出,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资金、职称评定、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设置一定比例的创新型岗位、流动岗位,引进急需紧缺的科学技术人才。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要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不得组织、参加、支持迷信活动。科学技术人员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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