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等将被罚款
中国甘肃网9月26日讯(西北角·中国甘肃网记者 程健)记者从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了解到,《甘肃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聚焦“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通过刚性约束与数字赋能双轮驱动,对用水定额、地下水管控、计量监管等作出一系列“最严格”规定,旨在以法治手段筑牢黄河上游节水控水生命线,为甘肃高质量发展提供水安全支撑。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鼓励用水单位建设、改造数字化平台,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水效智能化管控、管网漏损监测等,提高用水效率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水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节水宣传教育,组织节水实践活动,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科学普及节水知识和技能,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节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水意识,促进形成自觉节水的社会共识和良好风尚。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同时提出,黄河流域以及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用水定额、强制性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编制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核定用水计划、审批取水许可、开展节水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住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录的用水单位的节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年度用水、节水情况。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除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25-09-25“百园百校万企”生物医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在兰州高新区举行
- 2025-09-24陇拍客丨津甘两地艺术同台唱出东西部帮扶情
- 2025-09-25“黄河之滨特优品牌”首批宣传推介品牌授牌仪式在兰举行 28家品牌彰显地域特色与品质力量
- 2025-09-25用心“浇灌”民族团结之花——记甘肃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贾玉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