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2025年3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6日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宣誓人诵读誓词后,单独宣誓的,宣誓人报告本人姓名;集体宣誓的,领誓人及其他宣誓人依次报告本人姓名。十人以上可以集体报告宣誓人姓名。”
将第三款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宣誓人应当着装得体,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宣誓仪式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的人员、社会公众参加。”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对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宪法宣誓的人员,另行组织宣誓。”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本决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