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中国甘肃网3月27日讯(西北角·中国甘肃网记者 宋芳科)3月27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有关发布会上了解到,《甘肃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从立法目的和原则、供水卫生管理、涉水产品卫生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群众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
《条例》明确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并强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建、水行政等部门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中的协同治理工作机制。
《条例》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等卫生要求作出全面规范,并对从水源水到龙头水全过程的卫生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制度,规范开展水质检验,并定期公示。二次供水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验,自检验工作开展之日起七日内向用户公示检验结果,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供水;每半年至少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两日内向用户公示清洗、消毒情况。
同时,《条例》立足强化监管工作效能,优化了监管实施措施。对疾病预防控制、生态环境、住建、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作出规定。建立了疾病预防控制、生态环境、住建、水行政等有关部门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从水源水到末梢水的水质监测信息制度。
《条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异常,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置。明确停止供水期间,应当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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