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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路政巡查办法(试行)》解读

2025-02-08 17:10 来源:中国甘肃网

  西北角·中国甘肃网记者 宋芳科 

  近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并印发《甘肃省公路路政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月26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全省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与管理。为让公众及相关部门准确理解并有效执行该办法,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详细解析《办法》执行相关情况。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为加强全省各级公路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提高公路保护能力和水平,有效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公路条例》《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JTG4110--2024)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现将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以便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支持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二、巡查定义与适用范围

  《办法》所称公路路政巡查,是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路产”),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公路及相关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制止和查处侵占损坏公路路产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管理行为。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等级公路和非等级公路的路政巡查管理。

  三、巡查要求与人员配置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统一制发的执法证,并在巡查时着交通执法制式服装和安全标志服,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每次巡查须安排2名以上执法人员,发现涉及占用、挖掘、损坏、缺失、污染公路路产等情况时,应现场立即处置,并制作巡查记录。

  四、巡查范围与内容

  公路路政巡查范围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安全保护区等属于路政管理权限的区域。巡查内容涵盖宣传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情况、维护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秩序、现场勘查和核查路政管理许可事项、实地核查和查处路政举报案件等。

  五、巡查计划与执行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根据管辖里程、人员装备、公路设施、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等情况,科学制定路政巡查计划,并提前5个工作日编制下个月巡查计划。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应加大对重点路段和设施的巡查力度和频次。巡查完毕后,执法人员应于当日制作巡查记录,并签字确认。巡查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并保存至少5年。根据规定,巡查计划和巡查记录在制作完成后,需同步上传至“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巡查管理系统”。若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巡查计划,应在当天巡查记录中详细说明,并经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六、巡查派遣与处置

  在接受举报、函告、上级批办或其他工作任务时,执法人员上路巡查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派遣,并指定巡查负责人。对于急需现场处置的问题,巡查人员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赶至现场,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七、巡查方式与频率

  公路路政巡查分为日常巡查、专项巡查和联合巡查。日常巡查主要关注公路、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的外观状况;专项巡查则针对桥下空间、建筑控制区等特定区域;联合巡查则与相关部门联动开展。巡查方式多样,包括车辆巡查、步行巡查和电子监控设备巡查等,且鼓励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巡查效率和覆盖率。巡查频率根据《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考虑交通量、人均管辖公里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在事故多发路段、集市贸易区、村镇过境段以及特殊天气或车流高峰期,将加大巡查频率。

  八、巡查安全与管理

  巡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安全驾驶。巡查车辆需开启电子显示屏显示“交通执法”字样,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示警灯和警报器。在巡查中,若发现路政案件,需进行现场拍照和录像,并记录在日常巡查记录中。为确保巡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办法》中明确不得驾车追车,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处罚当事人。对发现的损坏路产路权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处理,涉及路产受损的应及时向养护、运营等单位通报。

  九、巡查职责与处理流程

  1.轻微违法行为处理:巡查人员发现轻微违法行为时,应当场给予纠正或处理,并做好巡查记录。对于损坏公路路产或涉路违法行为,需在巡查记录中详细填写,并追缴赔(补)偿款;涉嫌违法的,应立案调查,并告知当事人权利。

  2.违法涉路施工行为制止:对于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等行为,巡查人员应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若该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处理。

  3.公路设施完善:发现公路标志、标线不清晰、不规范等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管理、运营单位完善。对于公路损毁或交通设施损毁、灭失危及交通安全的情况,应设置临时警告标志,做好现场保护,并通知公路养护单位及时修复。

  4.路面遗洒物处理:发现路面有遗洒物时,应责令行为人进行清理。行为人不在场的,巡查人员可自行处理或告知公路管理单位处理。

  5.突发事件信息处置:对涉及公路路产路权、超限超载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审核与汇总,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进行有效处置。

  6.提供必要帮助:巡查人员需为过往司乘人员、行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十、违法行为移送与信息共享

  巡查过程中,若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应告知或移送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同时,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加强区域间执法配合及信息共享,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十一、巡查责任与监督机制

  1.规范执法行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上路巡查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素质能力,严肃执法风纪。

  2.责任追究:对于未履行路政巡查职责的执法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社会监督:公路路政巡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举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强对路政巡查工作的指导,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该办法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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