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决定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决定
(2024年6月2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
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加强全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深化源头治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队伍能力,有效预防各类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化解重特大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
二、根据森林草原生长期和季节特点,确定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草原重点防火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重点防火期,其他时间为一般防火期。
三、保护森林草原人人有责,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四、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宣传培训、基础设施建设、野外巡查和值班值守、应急演练、扑救和灾后处置等事项经费保障和防火灭火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的宣传教育、知识培训、监督管理和火灾扑救演练,依法查处森林草原失火行为。配备生态护林员,在重点林区和草原组建农牧村消防安全队伍,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公约或村规民约,并与村(居)民签订防火责任书,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提高防火意识,履行防火义务。
五、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州、县(市)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森林草原野外防火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协调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和防火设施建设等;
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六、各县(市)森林草原防火区及其边缘地带防火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各级政府应当完善并严格落实“联防联控、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资源共建、预警叫应、工作约谈、问题整改、执法衔接”等工作机制。
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结合实际完善本级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靠实工作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八、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防火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和督查清单。
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包保(包行政区域)制度,层层压实包保责任,逐级签订责任状,明确州级领导包县(市)行政区,县级领导包乡镇行政区,乡镇领导包村责任制度。各级包保责任人向安排其包保责任的党委或政府作书面承诺,林草经营单位向所在地方政府作书面承诺,细化落实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联户长、林权所有者的责任、防区和措施清单,重点地区入户签订承诺书。
九、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重点区域、景点景区经营单位制定防灭火应急预案,配备防灭火设备,设置消防标志,完善应急处置系统。根据森林草原防火需要,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警预报信息,建立人防技防联防工作格局,及时处置火情火警。
十、在森林草原重点防火期,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草原防火形势需要,发布禁火命令,在全州各林区、草原区和林缘区禁止下列用火行为:
焚烧秸秆、废旧地膜、垃圾及烧荒燎埂;
民俗、祭祀等活动时点烛、烧香、煨桑、燃放烟花爆竹;
吸烟、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野炊、烧烤、烧火取暖、点火把照明;
烧山、烧灰积肥、烧火驱兽、丢弃火种;
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漂浮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一、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森林、草原及其边缘地带防火区的管控,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立巡山、护林专业队伍,加强巡查巡护;重要路口设置防火检查站,依法检查进入的车辆和人员,清查阻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防火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配合接受检查。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草原及其边缘地带内有关单位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对防火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对野外违法违规用火发现一起,坚决依法查处一起。
十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广泛组织开展全民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开展防火宣传“进农村、进家庭、进寺庙、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网络”,普及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常识,大力开展“以案释法”活动。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指导、监督各县市各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对森林草原法律法规宣传的指导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在校学生森林草原防火知识的宣传。
家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员等重点人群的监护,未成年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十三、各级政府及县(市)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加强对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应当约谈、通报、公开曝光,严肃问责。各级各类防火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对组织不得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失职渎职的严肃追责。
十四、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典型案例的宣传,让群众充分认识森林草原防火极端重要性和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严重后果,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防火主动性,营造全民关注、支持、参与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的良好氛围。
十五、重点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形或者进行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确需在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其边缘地带用火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县(市)林业和草原部门办理审批报备手续,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重点防火期内穿越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其边缘地带的输电线路、油气长输管道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及防火措施,落实防火责任,加强分层分类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线路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十六、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群众使用的煨桑台进行改造,修建防火墙,确保火种不外溢。严格落实村级防火员职责,确保煨桑活动全程专人管理,有效防止火灾隐患。
建立安全防火台账,加大巡查力度,对煨桑台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网格化管理。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乡(镇)、村、自然村应当组织人员联防蹲点值守,严防人为火灾的发生。
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火情报告电话:12119)、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发生火灾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火灾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度、专业扑救、高效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推诿,不得干扰现场指挥。
十八、违反本决定规定的,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林业和草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十九、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及其边缘地带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市)林业和草原部门责令改正,对不听劝阻,甚至侮辱、殴打防火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违反本决定规定,《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因个人行为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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