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投保当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看看法院怎么判
车辆刚投保就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辩称“保单次日零时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说法合理吗?4月11日,榆中县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给出明确答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于某日17时27分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于当日17时34分通过微信将已生成的电子保单发送给杨某。当日20时36分,杨某驾驶该投保车辆与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阎某(66岁)发生碰撞,致阎某受伤,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阎某无责任。后经司法鉴定,阎某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阎某的医疗费全部由杨某和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其中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医疗限额内垫付1.8万元。后在阎某和杨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杨某投保的交强险经双方确认保险期自次日零时生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外。车主于次日报案,保险公司误以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垫付1.8万元系误操作,故拒绝赔付阎某经济损失。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单投保当日生成时,该保险合同随之成立,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起算时间系保险人事先用格式化的打印文本设立附保险期限的条款,致使保险合同成立时至保险期间起算这个时间段人为造成保险责任的空白,不符合投保人的投保目的。本案交通事故恰恰就发生在这个空白时间段内,该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人的义务,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
经法庭询问,保险公司陈述,当天购买的保险一般情况下都是在次日才能生效,而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时尽到了生效时间的告知义务,故该保险单中的“零时生效”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该保险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车主次日报案并不影响保险公司作为理赔方对事故发生的时间进行准确核实。综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扣除杨某和保险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阎某各项经济损失16.73万元;杨某赔偿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
该案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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