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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快看】甘肃省检察院发布“3·15”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4-03-16 10:36 来源:中国甘肃网

   中国甘肃网3月16日讯(西北角·中国甘肃网记者 宋芳科)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甘肃省检察院发布7件食品药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办好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2023年,甘肃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92件,其中发出检察建议271件,发布民事公告149件;提起公益诉讼103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8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93件。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会宁县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行医和药品销售市场行政公益诉讼案等7件案例,其中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1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建议案件6件。

  这批典型案例聚焦解决消费者关注度高、影响恶劣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比如无医疗资质的个人诊所销售药品的行为、农牧乡村医疗机构过期药品未依法依规管理等,积极回应看病就医的社会关切;紧盯人民群众身边的食品安全问题,比如食用油小作坊证照不全、未设立进销货查验记录、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白酒生产、销售市场的监督,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喝得安心。这批案例还聚焦非法医美侵害消费者权益、“三无”保健品非法添加、第三类医疗器械角膜接触镜无证销售等问题,着力解决群众的揪心事、烦心事。

  甘肃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负责人表示,2024年全省检察机关将积极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重点关注社区团购、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涉食品安全问题;预制菜行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违规添加成分、标准不健全、产业链缺乏监管等突出问题;处方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药物滥用问题;互联网诊疗中存在的非法行医、违规诊断、过度用药、虚假宣传等公益损害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1.会宁县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行医和药品销售市场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会宁县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会宁县多地乡镇普遍存在无医疗资质的个人诊所销售药品的行为,威胁农村居民人身健康安全,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经初步调查,会宁县检察院于2022年5月28日对该线索立案调查。通过调取行政执法材料、现场调查、询问违法人员和当地群众等方式,查明辖区乡镇村社普遍存在无医疗资质的个人诊所非法行医,其经营所用药品由医药公司通过在有医疗资质机构、个人名下挂名为其提供,规避法律责任。会宁县检察院研判认为:会宁县卫生健康局、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辖区医疗机构和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无证、借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进行诊疗活动的乱象和药品市场监管不力,对辖区内医药公司违法向无资质人员提供药品的问题整治不到位,怠于履行工作职责,未能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治病安全。

  经调查,2022年6月20日,会宁县检察院先后组织二被监督机关召开磋商会、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和辖区四家医药公司负责人参加,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对药品安全、药品管理、行医行为的监管职责,依法打击农村地区存在的非法行医、非法销售药品等违法行为,并依法向会宁县卫生健康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整治辖区内无医疗执业证,借用、挂靠医疗执业证进行诊疗活动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侦查机关处理,确保农村群众放心就医、用药。

  2022年8月16日,会宁县卫生健康局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书,称其已对辖区内非法行医乱象整改到位,检察机关实地走访线索涉及的8家无证行医卖药的诊所,发现已关停整治到位,遂决定终结案件。2023年3月,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案件进行集中“回头看”,发现非法行医乱象在辖区仍然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会宁县卫生健康局在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之后,并未完全履行职责,未完全督促上述行为人停止非法进行诊所诊疗活动,社会公共利益依然处于受侵害状态,符合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条件。

  【诉讼过程】

  2023年5月25日,会宁县检察院依法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经法院依法审判,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求。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会宁县卫生健康局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向县政府专题汇报了“非法行医”公益诉讼判决情况,会宁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了全县整治医疗乱象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协调推进会,下发工作方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开展了全县整治医疗乱象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部门和乡镇密切配合,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依法颁发医疗机构许可证2家,共关闭非法医疗机构90家,其中自行关闭12家,动员关闭62家,行政强制关闭16家。立案查处“非法行医”16家,作出行政处罚并执行罚款51262元,没收口腔器械34件,没收药品167种共计18箱。坚决杜绝“非法行医”死灰复燃,检察机关诉讼目的全部达到。

  【典型意义】

  药品经营者违法向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人员销售药品,不仅损害了药品使用者的身体健康,还扰乱了正常药品的市场经营秩序。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责,积极运用诉前磋商、检察听证、诉前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确定卫生健康局作为主责部门进行监督,对于经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后仍然未依法充分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推动行政机关和乡镇政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联合发力打击非法行医卖药违法行为的良好局面,有效震慑和警示潜在违法者,规范药品市场经营秩序,提升了社会治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天水市秦州区检察院督促整治食用油小作坊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天水市秦州区部分“老字号”榨油坊经营时间已久,在周边群众中有一定口碑,但普遍存在证照不全、未设立进销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卫生状况差等问题,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5日,天水市秦州区检察院在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并成立专案组,对辖区内16个乡镇的食用油小作坊证照办理、日常监管及“包保责任制”落实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发现辖区内食用油小作坊普遍存在证照不全、进销货查验制度未建立、成品油未检测、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等问题,且有10个乡镇食品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天水市秦州区检察院邀请相关单位代表、群众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召开听证会,广泛了解群众意见,深入分析研判行政机关监督职责,各方代表充分讨论评析,一致同意天水市秦州区检察院向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辖区食用油小作坊生产经营监管职责,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指导经营主体完善证照、合法经营;督促经营主体建立完善进销货查验记录,严把原材料采购、成品油销售“安全关”;组织实施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各乡镇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包保责任制”,全方位确保食品安全。听证会后,天水市秦州区检察院向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组织召开食用油安全专题会议,联合各乡镇及派出所对辖区食用油小作坊进行了全面排查,形成专项整治问题清单。结合问题清单,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了《秦州区食用植物油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全区16个乡镇和7个街道办事处涉及的辖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各监管所与政府进行全面摸排,对辖区89户食用油小作坊建立了信息监管台账;累计共出动执法人员349人次,检查182次,责令31户小作坊全面整改问题;对符合办证条件的55户小作坊办理了登记证,依法取缔不合格作坊3户,指导26户新开办小作坊规范经营,并确立1家食品加工小作坊示范店引领以点带面、提质升级。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会12场,邀请检察官以案说法,共计培训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200余人;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食品生产主体“互联网+透明车间”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检察监督情况,对食用油小作坊100%安装监控设施,实现了监控生产加工过程透明化,全面开启常态化、规范化、智能化监管新模式。

  2023年6月,天水市秦州区检察院对辖区油坊生产加工进行了回访,区市场监管局的辖区食用油小作坊智能化监管系统全速运转,辖区内油坊相关证件均已按照程序办理、进销货查验台账全面设立、各乡镇食品安全“包保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整改后的食用油作坊干净卫生,产品质量得到有效保障,更受群众信赖,订单络绎不绝,效益较整改前提升30%,企业卖得安心,群众吃得放心,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小作坊的食品安全隐患一直是行业监管风险点,也是人民群众的关注点,更是乡村振兴的发展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监督属性和效率价值,督促相关部门联动依法履职,实现办案与服务相结合,以点带面推动小作坊转型升级,推进监管优化建设、行业综合治理、营商环境提振。强化类案治理,以监督办案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为农村食用油生产行业高质量发展赋能,最终实现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助力乡村振兴的办案效果。

  3.某县检察院督促整治乡村医疗机构过期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县部分乡镇卫生院、乡村卫生室存在出售过期药品的违法情形,可能对病患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危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公益诉讼部门对案件线索进行分析梳理,分组走访调查了辖区内所有乡镇卫生院、乡村卫生室,发现个别乡村医疗机构销售的浓缩当归丸、复方阿胶浆、香砂养胃丸、醋酸波尼松片超过有效期,没有按过期药品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同时还发现部分乡镇卫生院及乡村卫生室药房管理制度不完善、药房管理混乱,检察机关及时固定了相关证据。

  某县检察院于2023年9月2日决定立案审查,10月19日向县卫生健康局发出检察建议。县卫生健康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建议书中的重点卫生院安排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进行了监督检查,建立台账及过期药品销毁记录,对涉案违法人员诫勉谈话,并在全系统通报批评。

  抽调人员分组对全县范围内的相关用药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共检查卫生院、农牧村卫生室、诊所46家,做到过期药品规范登记造册,及时下架、销毁过期药品654盒(瓶),价值3664.14元。

  2023年12月,针对该案暴露出来的农牧村医疗机构管理不规范、出售过期药品的问题,某州检察院决定在全州开展农牧村医疗机构专项监督活动。截至目前,全州已完成对88所卫生院,11所卫生院分院,1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28所牧村卫生室的摸排调查工作。同时,全州检察院启动与州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两轮研讨会,三方就农牧村医疗机构行政执法和公益诉讼检察建立协作机制基本形成共识,下一步将积极出台协作机制,进一步全面加强农牧村医疗卫生规范管理。

  【典型意义】

  某州位于青藏高原东北边缘,地广人稀,处于偏远牧村的卫生医疗机构,肩负周边几十公里甚至更远距离农牧民群众的基础卫生服务,事关广大农牧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效消除药品安全隐患,共同推动农牧村医疗卫生综合治理,督促医疗机构规范执业,提高医疗质量,切实保障农牧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4.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美容行业违法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医疗美容服务经营者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开设美容机构,违法发布医美广告招揽消费者、网购来源不明的药品及医疗器械、违规开展眼袋切除、注射肉毒素等医疗美容项目,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受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发现,某美容中心违规为消费者注射肉毒素、割眼袋、割双眼皮,造成多人面部受损。2023年2月,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以此为契机成立办案组开展医疗美容行业公益诉讼专项行动,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核实、座谈交流、调取书证等方式,及时收集、固定、梳理、分析相关证据,发现辖区医疗美容领域乱象频发、监管缺失,公益损害现象突出。2023年2月20日,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向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行医等违法行为,加强医疗美容广告、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力度,查处无证经营、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专项行动。卫生健康部门联合7部门制定了《酒泉市肃州区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牵头制定《酒泉市肃州区民营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加强对医疗美容机构审批备案;联合监督执法所共检查医疗美容机构14户次、生活美容机构93户次,立案查处2家存在违规经营问题的美容院,罚款人民币4000元;建立打击非法医疗美容黑名单制度,对其纳入诚信记录,予以公示曝光;利用“健康肃州”公众号发布关于举报卫生健康领域非法行医线索的公告,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热线,营造社会监督氛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门成立“酒泉市肃州区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酒泉市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关于继续加大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建立完善美容医疗机构名册和“三清单、一台账”,排查企业类合规医疗机构4家,检查美容医疗企业3家,排查有照无证的医疗美容企业17户;召开医疗美容行业合规经营约谈会、消费经营者约谈会,通报12315医疗美容行业消费投诉举报情况;出动执法177人次,检查医疗美容机构和企业24户,检查其他生活美容等经营者324户,检查药店107家,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5家。

  【典型意义】

  医疗美容行业无证经营、非法行医、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问题,不仅破坏市场经营秩序,还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检察机关主动作为,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推动构建监管部门协作联动的医美行业综合治理格局,实现人民群众对安全医美、放心医美、健康医美的美好愿望。

  5.永昌县检察院督促整治白酒经营管理不到位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9日,焦某某注册成立“城关镇友谊商店”后租用城关镇黄家学新村六社28号作为存放货物的库房。2021年4月,焦某某在其哥哥经营的“宗友烟酒超市”内,将其从他人处购入的四箱“茅台酒”,以其“城关镇友谊商店”的名义销售给他人,焦某某无法提供购入酒水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及供货者的真实信息。后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送检的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永昌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在办理焦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时,发现相关部门在履行白酒经营管理监管职责中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可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第一检察部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部门。

  2023年1月10日受理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线索,1月12日立案审查后,积极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查阅调取相关案件卷宗,询问涉案人员,经过前期调查取证、分析研判后,于2023年2月14日,依法向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2023年4月13日,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书面回复,采纳检察机关全部建议内容,成立专项行动执法小组,扎实推进打击假劣白酒执法专项行动工作,以白酒生产、批发、零售为重点,坚决查处无证经营、无索证索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共检查白酒生产企业(小作坊)4家,白酒经营单位(含专营店)599家,出动执法人员204人次,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6家。借助横幅标语、电子屏和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平台载体,发布工作动态、假冒伪劣知识等信息1篇,提高群众抵制假冒伪劣白酒的意识,经营户守法经营的认知和能力。

  【典型意义】

  销售假酒的行为,对当地酒类销售行业产生了恶劣影响,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了极大损害,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市场秩序,永昌县检察院通过加强与行政机关、刑事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获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通过加强协作配合,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依法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在营造本地区优质知识产权法治环境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6.宁县检察院督促规范保健品安全监管秩序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宁县辖区内部分保健品门店为牟取私利,违法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品。经鉴定,出售的保健品均为“三无”产品,其中19类保健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西地那非。同时,经营者通过印制宣传册、更改产品外包装等方式,虚假夸大宣传其功效,隐瞒保健品副作用,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会严重危害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宁县检察院在办理杜某某等人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发现,其出售的保健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西地那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品问题在该辖区频发,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市场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为以点带面推动行业治理,宁县检察院成立专业小组,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局、检察业务数据平台调取近三年来全县食品药品相关案件数据、案卷及文书材料,汇总——分类——筛选——整理,设计研发了保健品类食药安全案件监督模型。通过模型系统筛查出保健品行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线索119条,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条件14件。以上案件不同程度存在非法添加、虚假宣传、“三无”产品、无销售资质等保健品行业监管漏洞。同时,还筛查出保健品行业刑事、行政检察监督线索20余条,检察机关办理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刑事案件3件,向市场监管局移送“应罚未罚”线索6件,行政检察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2份。

  宁县检察院就前期调查情况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研讨磋商3次,2次组织公开听证后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在全县范围内积极部署开展保健品安全专项监督行动,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全面摸排全县保健品经营情况,对涉案的19类违法保健品全部下架,对37家保健品经营商家依法处罚。为推动建立检察+行政协作共治格局,宁县检察院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定期联席会商和监督线索移送机制,以“我管”促“都管”。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运用大数据思维,从个案办理中总结经验、开拓思路,通过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推动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综合发力,行政与检察协同发力,解决保健品行业治理的顽瘴痼疾,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

  7.崇信县检察院督促规范“美瞳”经营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崇信县城区部分眼镜店销售角膜接触镜及其配套产品,部分美妆饰品店、文具店装饰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俗称“美瞳”)。部分商家销售的“美瞳”系“三无”产品,包装粗陋、无合格标识,且消费群体以未成年人为主,经营者不知晓未成年人购买使用无证“美瞳”产品的危害性。

  【调查和督促履职】

  崇信县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行动中发现,崇信县城区内共有5家眼镜店,其中新视力眼镜店除经营各种眼镜、配件外,还对外出售角膜接触镜及其配套产品,销售对象不乏青少年学生。

  此外,城区内中小学附近还有多家美妆饰品店、文具店,其中,多家文具店对外出售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俗称“美瞳”)。部分商家销售的“美瞳”系三无产品,包装粗陋且无合格标识,产品质量堪忧。在被询问到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佩戴、是否会损害眼睛健康时,经营者均表示很多未成年人购买佩戴,不会对眼睛造成任何伤害。

  针对上述现象,崇信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干警多次实地走访城区眼镜店、美妆饰品店及文具店,全面收集证据,认真分析研判,及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并于2021年9月21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崇信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干警前往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简称县市场监管局)就部分商家违规销售“美瞳”问题进行了磋商,明确了县市场监管局的监督责任,对后续联合开展现场检查、违规行为整治、建立长效监督机制等磋商议题达成共识。2021年9月23日,县市场监管局、崇信县检察院联合会签印发了《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崇信县检察院关于开展医疗器械领域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崇信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干警与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队干部对崇信县城区内部分违规销售“美瞳”(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商家进行了专项检查,并进一步扩大检查范围,对其他同类店面进行了巡回检查。经检查发现,前述五家商家现存“美瞳”7盒共158瓶(每盒50瓶),已销售192瓶,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158瓶美瞳进行了扣押,并对商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在前期磋商和开展联合检查的基础上,2021年9月26日,崇信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市场监管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依法履职,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眼镜店、美妆饰品店、文具店的有效监管,严防违规销售“美瞳”问题再次反弹回潮。同时,要对社会群众加大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宣传力度,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对检察建议全部接受并采纳。为防止违规销售“美瞳”问题反弹回潮,制定了《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防范治理医疗器械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工作常态化的实施方案》,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印制了宣传彩页及举报电话,张贴在眼镜店、美妆饰品店、文具店等商家经营场所内,提醒商家、消费者不得违规销售角膜接触镜,进一步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未成年人视力健康。2021年11月22日,县市场监管局向崇信县检察院书面回复。崇信县检察院组织开展了抽查回访,该案涉及的“美瞳”经营违规行为全部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隐形眼镜的透气透氧度有限,佩戴会对角膜产生压迫,因此即使是正规隐形产品也要遵照产品说明书,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而佩戴无证经营的隐形眼镜,其安全性无保障,容易引发多种眼部炎症及并发症,且消费群体多数为未成年人,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崇信县检察院针对这一问题,通过与职能部门开展磋商、现场检查第三类医疗器械违规销售情况,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监管部门全面履职尽责,真正实现了治“已病”、防“未病”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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