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销售生鲜肉类 禁用改变肉品真实色泽照明设施
《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甘肃网11月22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夏苗)为最大限度降低散装食品的安全风险,近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对散装食品的定义、责任制度落实、销售过程控制及散装白酒、食用油、酱油、醋等品类销售要求做出了更为系统、更为科学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生鲜肉类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影响肉品真实色泽的照明设施。本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
《办法》规定,生鲜肉类经营者在采购生鲜肉类时,要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索取检验检疫证明和肉类品质检验证明或产品质量证明,确保肉品来源合法,渠道正规、质量安全。生鲜肉类经营者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现场将消费者购买的生鲜肉类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严禁将屠宰场废弃肉类或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的销售行为。生鲜肉类经营者不得使用对肉品真实色泽等感光性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费提示,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样品,应当与销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等字样,提供专门取用工具,防止消费者直接用手挑拣或品尝造成污染。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任何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项目。
销售散装白酒要有独立的盛装容器,标签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辨识;散装白酒盛装容器要符合“全过程密闭、注酒口实施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的要求,每次重新注酒时,注酒口的启封和铅封必须由白酒生产企业负责,铅封后注酒口要加贴有铅封者印章的封条,并更换新的标签标识。严禁销售者擅自启封封条和铅封。从事食用油、酱油和食醋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制度。禁止销售非法生产加工的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食品经营者必须采购、销售和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用油、酱油、食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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