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快看】微信群里酒后辱骂村干部被拘留
11月17日,成县公安局纸坊派出所依法将一名酒后在村社微信群里辱骂村干部的违法行为人执行行政拘留。
近日,成县纸坊镇辖区村民杨某某在饮酒后,无故在村社微信群内辱骂村干部、妄议政策,发泄不满情绪。在纸坊派出所调查和开展法律宣教后,杨某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遂于11月15日到纸坊派出所主动投案。纸坊派出所经过进一步调查,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11月16日,杨某某因寻衅滋事被成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民警提示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虽虚拟,法律不真空,若只因逞一时口舌之快,利用网络空间随意辱骂他人,发泄私愤,都将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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