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检察院通报6起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典型案例
中国甘肃网9月28日讯(西北角·中国甘肃网记者 张玉芳)28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挥检察职能 更有力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新闻发布会。会上,甘肃省检察院通报了6起发挥检察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 段某、薛某职务侵占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段某在担任庆城县某金融机构营业部柜员、金库管理员、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办理虚假现金存款业务的手段,向自己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内虚假存入资金99笔,共计552余万元。段某与薛某共同利用二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存款、虚假资金调拨方式,用单位资金归还段某的私人借款370万元,造成某金融机构损失370万元。段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922余万元,其中与薛某共同职务侵占涉案金额370万元。
2019年11月26日,庆城县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段某、薛某提起公诉。2020年7月庆城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五年;认为薛某直至案发对段某套取资金的行为不知情,双方之间无共同犯罪故意,更无帮助犯罪的实行行为,宣告薛某无罪。
2020年8月25日,庆城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021年4月22日庆阳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22年3月22日庆城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一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短短几年内累计侵吞资金近千万元,直到工作岗位调整手续交接时才被发现,案发原因值得深究。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履职,充分运用多种法律监督手段提升办案质效;针对办案中发现金融机构监督制约机制不全、不实,日常管理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及时向金融机构及其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被建议单位真正认识到风险隐患并及时整改,达到以案促治、主动创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目的。
案例二 邓某职务侵占、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平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平凉市招商引进的重点民营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装饰等业务。2021年1月,被告人邓某利用在公司担任销售顾问的职务便利,私下收取业主李某缴纳的购房尾款62万元,未按公司规定交付公司财务账户,非法占为己有,后逃匿,所得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挥霍。后邓某以出售自己名下房屋偿还李某的购房款为借口,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要费用为由向李某的妻子冯某借钱,骗取冯某财物8000元。
2022年5月27日,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对邓某提起公诉。同年6月23日,平凉市崆峒区法院以邓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二、典型意义
(一)检察监督助力企业发展,将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全过程。检察机关通过引导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将追赃挽损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打击犯罪和积极追赃挽损并行,帮助企业挽回损失,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提高民营企业获得感。
(二)精准施策开展教育转化,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共存。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法律规定,在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变更邓某的强制措施,保障其合法权利,体现司法宽和、谦抑,释放司法善意。
(三)充分延伸检察职能,深入推进民营企业合规经营。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做深做实做细诉源治理,提升治理效能。结合办案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查找行业领域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案发单位、有关部门提出加强管理、建章立制的建议,通过检察建议、普法宣传等形式,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达到办理一个案件、解决一类问题、治理一个行业的效果。
案例三 霍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霍某某租赁房屋并购置灌装假酒工具,购买廉价酒、外包装、防伪标贴等,以次充好,通过用廉价酒勾兑灌装的方式,加工生产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国窖”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1余万元。2022年4月24日,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制售窝点查扣假冒名酒1608瓶,制假工具、假冒商标及包装材料。经鉴定,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07余万元。
2022年12月25日,金昌市金川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霍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3月15日,金昌市金川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霍某某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95.32万元、销毁假酒费用4325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二、典型意义
(一)一体履职,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金昌市金川区检察院充分利用侦监协作办公室这一重要平台和抓手,通过审查证据材料、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围绕假冒白酒、商品标识来源、假酒生产情况等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查明霍某某既有生产行为,又有销售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综合履职,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办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集中统一履职制度优势,严厉打击侵权假冒刑事犯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刑事追责和公益诉讼共同发力,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质效。同时,积极履行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行政监督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职、依法行政,提升知识产权监管、执法履职的及时性、有效性,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一体保护。
(三)能动履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积极邀请各权利公司维权打假工作人员在商标标识的使用和侵权认定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并充分听取权利人关于民事侵权赔偿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有利于提高权利人的诉讼参与度,更加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运用大数据模型提升法律监督效能
一、基本案情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经调研发现,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居高不下,一人多卡、“以卡养卡”、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现象普遍存在,信用卡逾期当事人被追责少,导致其对恶意透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没有法律认识和敬畏,对金融安全造成很大隐患。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构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管理监督模型”,通过银保监会对各银行金融机构的大数据进行耦合,打破各家银行之间有关透支信用卡不归还的信息数据壁垒,发现信用卡诈骗线索140余条,督促银行积极履行催收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起。
二、典型意义
(一)改变和影响了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办理环境。金融机构提升了催收积极性,助力化解不良资产库存,挽回国有资产的损失;公安机关以个人征信报告为基础,对可能涉及的其他犯罪事实展开全面侦查,确保事实不遗漏,追赃挽损不缺位;检察机关全面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透支情况、主观恶性程度、还款情况等,在事实无遗漏、打击未缺位的情况下,严格依法做出诉与不诉的决定。
(二)参与社会治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提高了涉案经济损失的追偿力度,对“多行透支”行为、拒不还款,大额逃避债务的行为人从严促治,形成良好的打击信用卡类犯罪的社会风气,让恶意透支者不敢逃,让误入迷途、失足者主动缴。
(三)模型成长空间较大可推广适用。“信用卡监管管理模型”标准规则统一,可支持国有及各商业银行的数据分析,通过已有数据分析,可发现信用卡管理监督的新问题,可以衍生新的监督模型,继续拓展监督触角。
案例五 张掖市某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甄某某、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一、基本案情
张掖市某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主要经营:谷物、小杂粮等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甄某某系该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供销公司办公室主任。
2015年,供销公司获批省供销社小杂粮深加工项目,项目金额840万元,其中省供销社提供扶持资金560万元,其余资金企业自筹,资金拨付方式为边实施边报账。为了节约资金,甄某某采购设备时,与设备生产销售厂家商定以不含税价格购买设备,厂家不再向供销公司开具发票。为从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甄某某安排时任办公室主任的陈某某通过网络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购买了无真实交易业务的虚假发票8张,金额53.63万元,税额8.3万元,价税合计61.94万元,获得财政拨付资金。经查证上述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均系伪造,案发后供销公司补缴了税款。
2022年7月,公安机关以甄某某、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移送张掖市甘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综合犯罪事实、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对供销公司、甄某某、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典型意义
(一)依法全面审查,确保企业合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实地走访企业,结合证据进行释法说理,确保企业积极配合合规审查,确保后续开展的企业合规具有必要性、可行性。
(二)积极能动履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中的主导作用。上下两级检察机关发挥合规主导责任,认真分析企业涉罪的深层次原因,找准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风险,组织专业人员,为企业量身定制财税管理+法治教育专项合规计划,提出专业整改意见,双向跟进企业合规整改进程、合规计划落实情况,确保合规整改取得实效,及时回访涉案企业,力争企业合规整改到位。
(三)主动接受监督,努力提升检察机关社会公信力。为保证检察履职的公开公正,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消除公众对司法办案的质疑,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案例六 甘肃某行政机关对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政处罚监督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某县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剑南春”“五粮液”“国窖1573”“五粮春”等四个品种的产品共计184瓶,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货值金额58920.00元。2022年1月,该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认定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作出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共计184瓶,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期,该行政执法部门对销售同类型“假酒”的某商行、某特产经销部、某某商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认定销售行为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对某商行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国窖1573、五粮液1618、五粮液、五粮春共计63瓶(货值金额50008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某特产经销部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等共计34瓶(货值金额35200元),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某某商行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等共计68瓶(货值金额29194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白酒)既危害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又危害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作用,以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延伸,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精准适用法律、同案同罚,有效规范行政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能动司法,打破就案办案思维,行政检察和刑事检察协同发力,深挖隐藏的“上线”,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严厉打击损害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危害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既保护了相关企业的商标权,又净化了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真正实现了监督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实现法律监督和诉源治理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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