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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

23-09-28 09:39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辑:张玉芳

  中国甘肃网9月28日讯(西北角·中国甘肃网记者 张玉芳)9月27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兰州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七章,共71条,包括总则、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重点防控与治理、公共安全保障、基层治理与社会参与、监督与奖惩、附则。明确了承担平安建设协调机构的职责,强化了医疗机构安全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定,规范了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奖惩、督导和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等。

  《条例》明确,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治理机制;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推进网络综合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条例》规定,平安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平安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平安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条例》指出,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公布,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平安建设合作与交流,在信息共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矛盾风险防范与化解等方面加强协作,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平安建设协同发展工作机制,促进区域平安一体化建设。

  《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养老和儿童福利机构、医院、公园、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业中心、工业园区、机场、车站、公交、地铁、铁路沿线、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重要场所的管理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条例》明确,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平安建设的督导检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职责的,可以由同级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甘肃省委政法委综治督导处副处长、三级调研员王兴震表示,《条例》紧紧围绕当前甘肃省平安建设面临的重点难点和瓶颈短板,从构建“大平安”的格局出发,将我省近年来平安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行之有效、富有甘肃特色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平安建设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将为推动全省主动创稳、深化平安建设,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甘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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