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信用监管 提高执法成效——《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甘肃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解读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顾丽娟
为进一步打牢消防监管制度基础,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甘肃结合实际,对《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制定出台了《甘肃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这为消防安全体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为推动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的制度动力。
近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邀请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相关负责人,对上述两个《规定》中“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修复消防安全信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程序”等问题进行解读。
信用主体的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信息包括哪些?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处长敬晓岗说,“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包括社会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的信息;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作出消防安全承诺或承诺失实的信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承诺失实的信息;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违法违规执业的信息;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的信息;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社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的信息等。
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包括:社会单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信息;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信息;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作出消防安全承诺以及虚假承诺,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信息;社会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发现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的信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的信息;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的信息;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数量较多、影响较大的信息;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信息;社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造成严重后果的信息;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信息等。
新修订的《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是如何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的?
新修订的《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守信的激励和失信的惩戒,敬晓岗说,在守信激励方面,明确对没有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信用主体,可以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化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列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便利。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优化检查频次;优先推荐参加表彰、奖励。
在失信行为惩戒方面,对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为,积极推动相关部门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对存在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施行后,想要修复自己的消防安全信用,有哪些途径?
“《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信用修复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公示期届满自然修复;二是在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届满前,信用主体完成失信情形和违法行为整改,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同意修复的,将按照规定从失信名单、联合惩戒名单中及时移出。不同意修复的,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需要说明的是,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的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按照三年最长期限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敬晓岗说。
《甘肃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出台,对于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提升火灾防治水平有哪些现实意义?
“《规定》的实施,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依据,通过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有助于快速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严肃问责处理。”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副处长杨峻平说,《甘肃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实施后,有关职能部门将根据责任单位隶属情况,及时向相关行业系统通报火灾概况以及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建议,对发现带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同时,建立火灾事故调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针对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开展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调查发现的消防安全管理、初起火灾扑救、安全疏散等方面的典型违法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高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规定》的实施,能够有效推动调查结果转化为火灾防范措施,提升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为今后维护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精准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提供有力支撑。”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申立新说。
根据《甘肃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时,主要有哪些工作程序?
杨峻平介绍,《甘肃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明确,对重大、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时,首先要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加强调查处理分工负责;其次要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严格火灾事故后续处理。
杨峻平说,火灾事故发生后三日内,由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及时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或者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同时,根据火灾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设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等专门小组,明确各小组人员构成及具体分工,合力查明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火灾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审查。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复,收到批复后,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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