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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建设 确保安全生产——新修订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23-05-11 09:24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编辑:张玉芳

  原标题:推进法治建设 确保安全生产

  ——新修订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顾丽娟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

  新修订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施行,旨在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目前,《条例》已施行四月有余,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条例》是在怎样的背景下修订的?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修订后有哪些亮点?近日,记者邀请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问:此次修订《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省现行的《条例》制定于2006年,于2016年进行首次修订。修订后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存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监管执法制度不完善等突出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通过修法可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断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体系,依法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同时,2021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因此,我省及时修订《条例》,有深刻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问:修订后《条例》删除和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原《条例》共6章82条,修订后《条例》共7章71条(新增加29条,删除40条,整合修改37条,保留5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方面,《条例》将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措施、省委省政府35条具体措施相关要求和最新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纳入其中,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同时,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写入《条例》,细化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厘清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实施政府职责清单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将新兴行业领域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优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方面,《条例》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除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着重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对物业服务企业、学校、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化工园区、地下生产经营场所、城市轨道交通等特殊安全生产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作出特别规定。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条例》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设备及维护等规定。明确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同时,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增加了企业要设置安全总监、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投保工伤保险、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内容。

  确保从业人员权益方面,《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规定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建立约谈举报机制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五种情形的下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的制度。明确了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机制。

  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救援机制,细化了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与程序。

  问: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特色亮点?

  答:亮点一:《条例》从始至终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主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亮点二:《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这是我省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委会办公室。为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措施和省委省政府35条具体措施提出的各级安委会要创造条件实体化运行提供了法治保障。

  亮点三:《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明确了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的具体范围。要求“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同时,《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关于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制度要求进行了有效衔接,在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安全总监设置。

  亮点四:为充分保护和调动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让认真务实、勤勉负责的工作人员免受无辜牵连,《条例》从省级立法层面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监察机关核实,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牟取私利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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