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明确12项“职责权限”
原标题:《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明确12项“职责权限”
中国甘肃网4月19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杨昕)4月18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据介绍,修订后的《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全文共8章48条,“职责权限”部分明确了12项职责,其中经过修订增加了4个方面的审计职责。
《规定》明确,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涉及管理、分配和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单位,都属于审计监督对象,也属于《规定》的规范对象。同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规定》经过修订增加了4个方面的审计职责,即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审计;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的审计;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的审计。据介绍,增加这4项职责是为了适应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要求。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审计监督的职责不断拓展,在财政财务收支基础上,不断延伸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公共项目、公共政策、公共权力的全覆盖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也必然有相应的增加。
《规定》指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审计对象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把整改工作责任,牢牢靠实在“一把手”身上。只有各单位“一把手”亲自抓,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才能取得实效。《规定》还明确了单位内部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进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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