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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23-03-22 11:29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编辑:宋芳科

  原标题:我市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3月21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该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审核、划转等全流程进行了明确细化,从而加强和规范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效率,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分为正常使用程序和应急使用程序;申请维修资金正常使用,应确定申报维修事项是属于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申请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还应满足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和事项的要求。

  正常使用如何申请维修资金?

  《通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以下统称申请人)申报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区级住建主管部门提交《关于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报告》,区级住建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对使用范围、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区级住建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核对,依据《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合适、事项属实的,准予申请人按要求启动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准备相关资料和发起业主确认及相关事项公示。

  申请人应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告知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显著位置及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主要通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向列支范围业主征询意见;征询意见结束后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维修资金使用相关需公示资料公示结束后,达到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应按照《维修资金使用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单》所列施工前资料提交要求的内容,真实、准确整理申报资料,向区级住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审核;区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给申请人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确认书》。

  申请人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确认书》后,方可组织实施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确定的内容。维修工程竣工后,申请人、业主代表、施工单位等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相关内容,对维修事项进行逐条核对和现场查验,根据验收结果签署《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单》,明确写明意见并进行公示。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结束,申请人应按维修资金使用竣工后提交审核资料要求的内容,真实、准确整理申报资料,向区级住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审核;区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给申请人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算通知单》。申请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算通知单》向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申请维修资金划转;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复核资料,按金额审核部门审查结算金额数划转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维修资金使用

  需参与业主“两个过半”同意

  《通知》明确,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应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区级住建主管部门进行呈报审核,未经区级住建主管部门组织工作人员现场勘察核实擅自开工的,工程维修费用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工程维修结束并验收合格后,工程维修费用决算金额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由区级住建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工程维修费用决算金额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由第三方造价审核公司审核;在工程维修施工过程中,提倡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费用分摊原则:小区道路、室外照明等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用的,由小区全体业主分摊;电梯由该单元全体业主分摊;屋面、外墙由该栋楼全体业主分摊;小区监控、消防、排水设施、门禁等,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用的,由小区全体业主分摊;楼栋或单元共用的,由该楼栋或单元全体业主分摊。

  费用分摊计算方式:每户预分摊金额根据维修项目总费用除以分摊范围内总建筑面积,然后乘以每户建筑面积计算;工程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涉及工程造价、监理等第三方服务费用经业主同意计入每户分摊费用,统一由维修资金列支。

  表决规则: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未达到上述规定的人数和面积要求的,需对使用方案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业主表决,直至符合上述规则后才能提出申请。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郑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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