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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全省十大典型案件

23-02-28 17:51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辑:何星丑

陇周刊(2023年第8期)

  中国甘肃网2月28日讯(本网记者 何星丑)2月28日,甘肃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2022年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公布的案件中涵盖了民事、商事、刑事、行政、环资、执行等领域,具有典型性、新颖性、裁判引领性、示范性,以及社会影响力大、公众关注度高等显著特点。其中,刑事类3个案件,民事类4个案件,行政类1个案件,环境资源类1个,执行类1个案件。

  2022年,全省法院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主线,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全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审理、执结了一大批案件,充分发挥了审判职能作用,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充分发挥在促进平安甘肃、法治甘肃建设中的示范引领、教育引导作用。

  2022年度全省十大典型案件

  【案件名称】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陇南中院裁定受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受理该案后,陇南中院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组成评审主体,确定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裁判结果】2022年6月,陇南中院裁定,批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恒康医疗破产重整程序,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裁定内容。

  【典型意义】恒康医疗集团公司作为我省药品制造与医疗服务领域的龙头企业,重整成败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主体存亡,也关系到金融市场、经济和社会民生稳定,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陇南中院坚持司法审判与助企纾困相结合,灵活运用破产重整程序,多方组织协调,实现了“带病企业”的“涅槃重生”,化解了上市公司的债务危机,保障了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了职工就业,优化了营商环境。

  【案件名称】温某某家属诉刘某某、张某某、蔡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8日,刘某某到某开锁店要求经营者温某某为其房门开锁,温某某携带工具随刘某某至其居住的某小区三楼住所。因温某某始终无法开锁,其便与刘某某敲开四楼住户的门,查看后决定采取吊绳入窗的方式从四楼进入刘某某三楼房间,再从内开锁修理。决定之后,温某某自行离开并向附近熟识的蔡某某借取绳索,并找张某某协助拉绳。随后,温某某将绳索中段部位绑在腰间,由刘某某、张某某分持绳索两端将其缓慢吊下,吊坠过程中,张某某所持绳索一端突然断裂,致使温某某掉落摔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温某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张某某、蔡某某赔偿温某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64312.76元。

  【裁判结果】2021年11月,清水县法院一审判决,死者温某某家属自行承担各项损失80%的责任,刘某某承担20%的责任。2022年6月,天水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因承揽人疏于防范,以超出自身技术要求的非常规方式完成工作任务,“自陷风险”而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特殊案件。温某某放任其在承揽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安全防范义务,采取极端的非常规方法企图完成开锁工作,在采取措施时主动借绳并找张某某帮忙,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其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某作为定作人,未对温某某劝阻告知,警示危险,且参与帮助行为,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某作为受邀提供善意帮助者,因绳索突发断裂,非操作失误,不承担责任。温某某在借绳时其并未告知蔡某某用途,蔡某某对本案的损害并不知情,故亦不承担责任。本案的判决围绕“群众身边的热点事件”,从小切口入手,生动体现了民事行为的行使需要公民以合理、恰当的方式进行,对什么情况下履行警示提醒义务,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进行了释法说理,对推动形成文明社会风尚具有良好示范作用。

  【案件名称】宋某宁与宋某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8年8月,宋某才与马某某共同收养原告宋某宁,并办理收养手续。2011年9月,宋某才与马某某协议离婚,宋某宁由马某某抚养。双方离婚后,原告宋某宁跟随马某某前往新疆共同生活至今。2012年12月,因宋某才年迈、生活无法自理,在村民委员会主持下,宋某才与宋某军签订《赡养协议》,约定宋某军承担宋某才的赡养责任,在宋某才去世后由宋某军继承其全部房屋及宅基地。后宋某军按约对宋某才履行了赡养责任。2020年8月,宋某才因病去世。2021年,宋某才所有的房屋及宅基地被拆迁,分得拆迁补偿款120000元,由宋某军领取。原告宋某宁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赡养协议》,并要求被告宋某军返还拆迁补偿款120000元。

  【裁判结果】2022年8月,张掖甘州区法院判决,宋某才与宋某军签订的《赡养协议》为遗赠赡养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驳回原告宋某宁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遗赠赡养协议的目的是提倡尊老敬老,弥补社会救济不足,保障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本案中,宋某才在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由村委会主持达成遗赠赡养协议,由宋某军照顾其日常起居并养老送终。原告作为养女,在宋某才生前生活困苦、不能自理时,未对宋某才给予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在宋某才去世后既未到场参加葬礼,亦未负担丧葬费用。宋某军生前照顾身患重病宋某才的日常生活起居,病故后又为其养老送终,其行为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彰显了社会正气。司法裁判应当褒扬善行义举,引领社会风尚,本案的裁判未依循“子女必然享有继承权”的传统思维,判处遗产归属赡养人,避免脱离实际情况和法律原意的“过度”平衡,对审理类似继承纠纷案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有利于弘扬公正、法治、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件名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民勤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绿发会以某某公司在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民勤县红崖山水库上游建成并投运一座大桥,破坏周边生态环境,向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查明,石羊河国家湿地公园由石羊河下游民勤段河流湿地与红崖山人工沙漠水库组成,2017年12月正式成为国家湿地公园。某某公司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无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的情况下,2013年4月起在红崖山水库入口处修建了一座近300米长的大桥,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诉讼过程中,某某公司按照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违建大桥进行了拆除。经损害评估,认定大桥建设区域内植被破坏,导致气候调节、水文调节、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多个生态服务供给量下降,违法建桥区域生态修复费用为91667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损失为1351313.75元。

  【裁判结果】2021年9月,甘肃矿区法院一审判决,某某公司赔偿违法建桥区域植被修复费用及路桥存续和拆除后生态恢复期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442980.75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12月,省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上述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石羊河国家湿地公园属西北干旱荒漠地区比较典型的由永久性河流、人工库塘、洪泛平原、灌丛沼泽组成的荒漠湿地类型的湿地公园,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净化水质、提供野生动物栖息场所等特殊功能,生态区位十分重要。红崖山水库是石羊河国家湿地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亚洲最大的沙漠水库”,水库不仅浇灌着民勤县六十多万亩耕地,还肩负保护和改善民勤县生态的重任。本案侵权人在库区非法修建路桥,造成违法建设区域植被受到破坏,导致包括气候调节、水文调节、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在内的生态服务供给量下降,对湿地生态功能造成极大损害。人民法院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督促侵权人在停止侵权、恢复生态的基础上,判令其赔偿受损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推动湿地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

  【案件名称】河北某某种业公司诉武威市某某种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河北某某种业公司起诉武威市某某种业公司侵害其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的亲本自交系“W68”的技术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150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武威某某种业公司辩称,其未生产过自交系种子“W68”,“W68”玉米自交系种子仅是一个虚拟代号,并非国家授权予以保护的繁殖材料,请求驳回河北某某种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2021年7月,兰州知识产权法庭一审认定,“W68”玉米品种属于未公开的技术秘密,武威某某种业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W68”技术信息,构成侵权。判决,武威某某种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5万元。2022年11月,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兰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的案件,判决明确了玉米自交系亲本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和意义,对于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保护育种成果,有效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持续创新,构建多元化、立体式的农作物育种成果综合法律保护体系具有典型意义。

  【案件名称】张某某网络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利用QQ软件添加被害人某女为好友,后张某某多次通过QQ向被害人发送大量淫秽图片及视频,同时在聊天中得知被害人系13岁左右初中一年级学生,仍继续向其发送淫秽图片及视频,且引诱并要求被害人自拍裸照及隐私部位照片、视频供其观看。

  【裁判结果】2022年5月,永登县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认罪服判。

  【典型意义】互联网时代,不法分子运用网络技术实施传统意义上的犯罪,作案手段更为隐蔽,危害范围更为广泛。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和场所,这种非直接接触的行为实质亦属于猥亵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充分表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犯罪发生在哪里,人民法院就要打击到哪里。同时也提醒广大学校和家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情况的监管,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案件名称】马某某等7人危险驾驶“飙车”案

  【基本案情】2021年8月19日21时许,马某某、齐某等8人在兰州市安宁区洄水湾集结后,出于追求刺激、显示车辆性能、炫技、耍帅等动机,分别驾驶摩托车沿北滨河路实施超速竞驶、随意变更车道、在机动车间穿插行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到达元通大桥后,部分涉案人员在桥上有“动力翘头”等危险行为,并以超过限速100%,部分超速200%追逐竞驶。2021年8月20日,视频在网络上广为传播,引起了网民强烈不满,纷纷通过微博、抖音、头条等平台,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裁判结果】2022年6月,兰州城关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等7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到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中“飙车”行为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交通事故,行为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不抱有希望的主观态度,自信以自己娴熟的驾驶技术和技巧能够避免发生不测,但行为人在城市道路、桥梁这种情况较为复杂的路面“飙车”,必然会给其他交通参与人的正常交通行为造成混乱和危险。本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决,正向引导了社会面的行为规则,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名称】罗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罗某某(犯罪时16周岁)于2020年4月2日20时许,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某小区附近,与曹某某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被告人罗某某持刀将被害人曹某某腹部刺伤。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于2021年2月1日向警方投案自首。破案后,被告人罗某某及其家属向被害人曹某某赔偿75800元。审理期间,经调解,被告人罗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曹某某经济损失90000元,得到了曹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罗某某的社会调查报告显示,其法定监护人父母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监护人责任意识不强。

  【裁判结果】2022年1月,兰州城关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暴露出家长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存在简单粗暴、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性格养成上的缺陷,及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欠缺。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道屏障,父母是教育孩子的第一老师。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教育目的,2022年1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人的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情况,发出甘肃省首份家庭教育令,同步在城关区法院公众号发布“熊孩子如何管”通讯稿。这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创新举措,对于引导家庭和社会各界形成合力,保障青少年健康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名称】甘肃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诉某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甘肃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从河南省某肉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5吨多猪肉产品,并存放在甘肃某食品冷藏公司冷库中。2018年10月,从湖南省某开发有限公司分批购进55吨多猪肉产品,分批存放在甘肃某食品冷藏公司冷库中。2018年11月,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甘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检测报告书,样品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某某县政府依据检测报告,分别向甘肃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销毁令》,对80.925吨猪肉产品予以销毁,但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该公司于2021年7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某县政府进行行政补偿。

  【裁判结果】2021年12月,武威中院一审判决,某某县人民政府对甘肃某某食品有限公司80.925吨猪肉产品作出补偿。2022年6月,省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2022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产权平等保护,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对市场主体实施涉产权强制措施时,应当秉持善意文明执法理念,最大限度降低执法行为对市场主体的负面影响,并依法对市场主体作出相应补偿,以平等保护各类市场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县政府依法履行补偿职责,充分发挥了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职能,有力保护了我省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了行政机关的强制行为,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裁判结果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强的指导、示范意义。同时,向外界展现了我省行政审判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担当作为和坚定决心。

  【案件名称】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2022年初,天水中院立案受理部分农信联社与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列执行案件,申请标的37.3亿元。该系列案件均为银行向涉某某房地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发放大额贷款后,各房地产公司因无力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而被诉讼或仲裁。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陆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共立案80余件。

  【执行结果】该系列案件采取“一拍即得”财产处置方式,在拍卖公告期满并流拍后,以流拍价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46件,执行到位15.45亿元。

  【典型意义】该案坚持对涉金融不良资产案件“优先办理”和“快立、快审、快执”原则,克服系列案件多、标的额大,抵押物均在异地,情况复杂等困难,采取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五加二”“白加黑”工作方法,缩短执行期限,增强执行质效,提高执行到位率。该案创新“一拍即得”财产处置方式,对涉案拍卖物经一次司法拍卖仍无人竞买的,申请执行人以一拍保留价以物抵债接收涉案资产,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率,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该案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始终,既体现执行强制力,又兼顾司法温度,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做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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