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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收费新规来了

22-12-28 08:42 来源:兰州晨报 编辑:沈文刚

  原标题: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收费新规来了

  日前,省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可按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确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社会资本新建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定

  《通知》明确,加快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机制。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

  公益公用场所停车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

  不断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明确政府定价权限。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政策。其中——

  ● 道路路内停车位,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路客货运、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执行政府定价;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供水电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执行政府指导价。

  车位紧高收费,车位松低收费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前,应选取有代表性的停车设施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按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确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严格“阳光收费”政策

  停车设施经营者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示经营管理者名称、停车场地范围和位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快推行电子缴费系统应用,实现精准计时、合理收费。

  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各地应通过指导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合法取得小区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约定,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权利。专用停车场对本单位、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包月、包季、包半年等计费方式,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不得强行“只售不租”。住宅小区内,取得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用;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已收取充电桩服务费的,不得另行收取电动汽车充电停放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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