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见义勇为人员负伤治疗期间视作正常出勤
原标题:修订后的《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见义勇为人员负伤治疗期间视作正常出勤
中国甘肃网11月24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修订后的《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在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条例》提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推荐或者申报。有特殊情况未按时申报的,可以延长至三年。推荐、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明。
《条例》提出,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享有医疗保障、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伤残抚恤等优待。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在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基本生活受到影响且发生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社会救助范围。
《条例》指出,对授予省级“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体)”称号的牺牲人员,除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外,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增发不低于二十万元的一次性抚恤金。市(州)、县(市、区)对授予本级“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体)”称号的牺牲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对因见义勇为致贫、致困、致孤、致残的,按照规定落实社会救助、扶贫帮困、福利养老、孤儿保障等措施。
《条例》明确,见义勇为人员报考公务员或者参加企业事业单位招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自主创业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证照、减免相关费用。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