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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管理办法 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22-09-13 17:10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辑:张玉芳

  中国甘肃网9月13日讯(本网记者 张玉芳)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甘肃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对省级高新区的认定条件及程序、保障及管理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省级高新区原则上在省级开发区基础上设立。认定工作按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合理布局、示范带动”的要求,坚持有利于创新要素集聚、科技经济结合紧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严格要求,规范程序,科学布局,不涉及新增土地、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财税政策调整。

  《办法》明确,省级高新区区域须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省级开发区四至范围内;选址、区域范围划定合理,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具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础和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查,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近3年未发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园区在上年度全省省级开发区考核综合排名中居前60%。

  在产业特色上,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特色突出,主导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涉及范围或为所在地区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发展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且具备较为完整的产业链,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比例不低于60%;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数不少于10家,且占企业总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高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占区内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在创新体系方面建立了较完善的创新创业及金融、法律、外贸等支撑服务体系,拥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不少于3个,拥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企业数不少于3家,区内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具有长期的科技合作关系,区内企业有研发活动的占比达25%以上;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R&D)投入强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省级高新区认定由市(州)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创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科技厅受理申报资料。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通过专家组论证的园区,由省科技厅将论证评审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审定后,由省政府批复设立“甘肃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办法》指出,由省科技厅牵头按政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5万元;对引入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优先给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并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由省科技厅牵头按政策对省级高新区内技术转移机构年度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省科技厅牵头每年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动态绩效评价,对全省前5名给予每家最高200万元奖励。

  省级高新区的评价工作与省级开发区年度考核评价工作一并进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种。根据两年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等次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新区,对前三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于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由省科技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取消其省级高新区资格。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创建国家高新区。升级为国家高新区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不少于5000万元的奖励。省科技厅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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