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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六部门联合印发《嘉峪关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2-09-09 14:36 来源:中国甘肃网-嘉峪关日报 编辑:张慧雅

  原标题:我市六部门联合印发《嘉峪关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甘肃网9月9日讯 据嘉峪关日报报道(记者 潘霞)近日,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联合印发了《嘉峪关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申办标准、审批程序及管理职责、法律责任等作了清晰和明确的界定。

  在申办条件方面,《办法》规定,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不得选用民用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车库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作为办学场所。培训场所必须符合《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并满足相应的消防安全条件;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不得聘用幼儿园、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含民办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审查批复方面,《办法》要求,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语,不得有违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培训机构不得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不得以个人姓名做字号,应当与我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培训机构应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严格坚持“一点一证”。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培训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特殊性质的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传销等方面的活动。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不得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募集资金或参与其他非法集资行为。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严禁开展学科类培训,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高危险性体育培训。市教育局对培训机构实行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明确规定,未经市教育局许可擅自举办培训机构,未到民政(或市场监管)等部门办理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的,由教育、民政、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责令限期整改,符合条件和相应要求的,按程序补办审批、登记及其他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学。培训机构有“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行为之一的,将由市教育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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