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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检察院发布9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2-08-11 15:46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辑:宋芳科

  中国甘肃网8月11日讯(本网记者 宋芳科)8月11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甘肃省各级检察机关做好公益诉讼服务,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守护公共利益的司法实践。会上发布了一批甘肃省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关注食品安全、保护文物安全等多个方面的公益诉讼案例上榜。

  【案例一】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白石咀牧场位于天水市张家川县平安乡东部,草山面积6万余亩,是优良的夏季牧场,也是张家川县唯一的浅滩草坪保护区。2015年,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承包白石咀牧场300亩草地从事开发旅游,对草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6月3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张家川县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同年6月16日决定立案。经实地调查取证查明:自2015年起,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平安乡村民陈某承包白石咀牧场300亩草原私建各类房屋、蒙古包8间,搞盈利性旅游开发,生活、建筑垃圾随意堆积,草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游客烧烤野炊亦存在引发火灾的潜在危险,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2020年6月22日,张家川县院向白石咀牧场所属地平安乡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平安乡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对乱占草原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进行整改。同年7月8日,张家川县平安乡人民政府书面回复称,将与张家川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对白石咀牧场进行环境卫生全面清理整顿,确保牧场生态环境不受破坏。2021年4月,张家川县院按照公益诉讼“回头看”常态化要求,对白石咀牧场违法占用草原问题进行现场回访,发现乱搭蒙古包等违法占用草原的问题依然存在,并有新蒙古包出现,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同年5月,张家川县院再次向平安乡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但平安乡人民政府逾期未回复,白石咀牧场草原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2022年4月,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诉前检察建议“回头看”工作中发现该情况,遂对该案督办。经过实地查看、调阅案件证据材料,认为平安乡人民政府在检察机关诉前程序监督后,仍然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22年5月10日,本案经层报请示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张家川县院对平安乡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引起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组对白石咀牧场内草原被非法占用的问题进行整改,拆除非法建筑,对被占用草原进行平整修复,全面恢复草原生态。2022年7月21日,该案开庭审理,结合行政机关总体履职情况,张家川县院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平安乡人民政府怠于履行草原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行为违法,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草原不仅是广大牧区群众赖以生存发展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且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针对违法占用草原修建旅游设施的情形,对诉前检察建议持续开展“跟进监督”,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切实守护草原生态环境。

  【案例二】甘南州玛曲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草原沙化退化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玛曲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玛曲县院”)调査发现,玛曲县河曲马场因过度放牧、草原鼠害,草原沙化退化严重,植被保护能力下降,土壤养分吸收减缓,土地生产力下降,严重影响当地牧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破坏黄河上游沿岸生态环境。测量发现草原沙化面积约为0.2万亩,草原退化面积约为1万亩。

  【调查和督促履职】

  玛曲县草原湿地系统作为黄河水源补给关键区,影响着黄河流域的生态安全。玛曲县院由检察长担任办案组组长,组织公益诉讼部门干警查阅农业农村局相关材料、走访周边牧民群众、实地测量土地面积、运用无人机航拍固定证据。多次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会商,并积极向党委、人大报告案件相关情况争取支持和理解。该案经向县委主要领导汇报后,获得党委工作支持,向具有管理职能的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细化整改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对玛曲县河曲马场约1.2万亩的沙化退化草原进行修复;加强对全县草原沙化退化的排摸力度,准确掌握沙化退化面积,及时规划、治理。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在玛曲县河曲马场的沙化退化草原上种植了披碱草、早熟禾,并且在草方格内种植了红柳等树种。通过整改,有效地遏制了玛曲县河曲马场的草原沙化退化趋势,对构建黄河上游生态环境屏障有深远影响。办案中,玛曲县院会同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玛曲分局、玛曲县人民法院、玛曲县公安局制定了《关于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建立了黄河上游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长效机制,形成了工作合力。

  【典型意义】

  玛曲段是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湖泊和沼泽众多,孕育了多种典型高寒生态系统,是生物多样性最为集中的区域。受气候变化、过度放牧及人类活动等影响,沼泽湿地萎缩,草地退化、沙化和盐碱化较为严重,部分区域生态系统功能持续降低。本案以促进严格依法行政、保护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为出发点,检察长带头办案,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督促治理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草原沙化退化面积1.2万亩,建立草原沙化退化防控司法保护长效机制。

  【案例三】定西市陇西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2日,刘某某发现自己养殖的蛋鸡发生疾病后,遂分四天喂食了1000克兽药氟苯尼考。2021年3月11日,陇西县农业农村局对刘某某养殖的鸡蛋进行抽检,结果显示所检样品氟苯尼考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有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GB31650-2019)。经查,刘某某氟苯尼考超标鸡蛋销售额共计5780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情况】

  陇西县公安局对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并移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陇西县院”)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审查认为,该案存在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形,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2021年7月15日,陇西县院对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出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2021年12月28日,陇西县院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承担氟苯尼考超标鸡蛋销售额5780元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7340元。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刘某某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陇西县院在该案审查中发现,县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用药意识薄弱,普遍存在给产蛋期蛋鸡喂食氟苯尼考,并将氟苯尼考含量超标的鸡蛋对外销售现象,兽药经销商不同程度地存在未建立购销记录、记录不完善等问题。陇西县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监督,向陇西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违规经营、使用兽药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兽药经销商及养殖户规范经营、规范用药。陇西县农业农村局全面落实检察建议,对全县102家规模养殖场(户)、30家乡村兽医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3家违规经营经销商和4家违规用药养殖户进行了处罚和现场指导,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采取以会代训、入户宣传、网络媒体宣传、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兽药经销商、养殖户开展宣传培训。

  【典型意义】

  畅通检察机关内部法律监督案件线索移送渠道,贯彻落实九部委《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相关规定,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同时,将食品安全的监督触角延伸到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聚焦源头治理,加强沟通协作,督促全县兽药经销商规范经营。

  【案例四】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居民小区现制现售饮用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威市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中发现,辖区内部分居民小区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制(售)水机(以下简称“售水机”)存在未公示出水水质检测报告,未定期更换水处理材料等卫生安全隐患问题,相关行政机关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抽检不及时,部分经营主体卫生管理档案建档不规范,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2月,武威市院立案后,通过实地走访、调取证据等措施开展调查。2022年3月,武威市院与武威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开展磋商,进一步厘清了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之后,武威市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政机关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向三家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结合工作职责,对居民小区售水机安全加强监管。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共同开展执法检查和问题整治,监督检查售水机373台,抽检售水机出水水质116台,发放各类宣传资料4000多份,研发“智慧监管”二维码,实现了制售水机“户籍管理”,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武威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指引(试行)》等工作文件,建立了联合监管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从个案办理到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综合运用磋商、公开听证、诉前检察建议等形式,推动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治理。以用心办好群众身边“小案”“小事”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初心使命,用实实在在“扫码看水”的办案成效,助力社会综合治理。

  【案例五】平凉市灵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收回国有固定资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灵台县农牧局办公地点变更后,原办公楼及院落被划拨给县人民医院使用,但在搬迁过程中该局原职工王某拒不腾改,长期占有使用原办公室,并多次阻挠县人民医院的房屋接收工作,继而以换锁、饲养藏獒等方式非法占用整栋办公楼及院落,致使县人民医院无法正常使用该建筑,原计划改建的儿科门诊长期无法施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调查和督促履职】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灵台县院”)在办理王某寻衅滋事案件中发现该案线索,遂于2020年11月立案调查。调查期间,通过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并向附近居民调查核实,了解到王某在其非法占用的办公楼内饲养藏獒等大型犬只,恐吓、威胁、阻碍县人民医院收回和相关部门执法,致使灵台县农牧局原办公楼及院落被非法占用3年之久。县卫生健康局作为该处固定资产的管理单位,未依法及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有资产长期被侵占。灵台县院在制发检察建议前,与县财政局、发改局、卫健局、县医院等单位就如何收回被占资产、资产评估和处置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磋商。同年11月20日,灵台县院向县卫健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及时收回涉案国有资产,明确产权归属,确保国有固定资产安全。同年12月4日,县卫生健康局书面回复,该局联合相关单位及时收回了被占用的办公楼等国有资产,并结合实际制定了《灵台县人民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面清理核查房屋用地、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完善制度管理漏洞,严防国有财产流失。2021年3月,灵台县院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回访,被占用办公楼已交由县医院改造成儿科门诊投入使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开展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中,不仅可以监督解决“国财”流失问题,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国产”管理问题也可依法监督。通过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审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线索,对行政机关不愿、不敢、怠于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长期被他人非法占用,行政监管缺失问题,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督促责任主体依法履职,收回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并推动行政机关出台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形成长效机制,规范行业治理。

  【案例六】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兰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9家单位于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分别与兰州市新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兰州新区22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合同约定应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5612.514万元。截止2020年9月29日,上述公司尚欠缴21425.4302万元,并产生违约金11888.04509万元,共计33313.47529万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8月,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区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问题问题存量多、收缴难度大、反弹风险高,个别单位欠缴长达数年之久,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虽多次催缴,均未取得明显效果。2020年9月4日,经与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开展磋商座谈,了解到该局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存在认识误区,导致未能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新区院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中关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的规定,建议该局以制发行政征收决定的方式依法征收被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采纳检察建议,向欠缴单位分别制发了《行政征收决定书》并告知了相应诉权。2021年2月,新区院调查发现,欠缴单位在《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均未足额缴纳拖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违约金,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月31日,新区院向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穷尽行政监管职能,对欠缴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时足额征收。5月6日,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分别向欠缴单位发出《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欠缴单位于同年5月15日前缴清欠缴出让金及违约金。5月28日,该局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17家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违约金的单位移送兰州新区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履职监管,追缴上述单位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违约金3.3亿余元。

  【典型意义】

  办理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是检察机关服务中心大局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树立能动检察意识,充分发挥检察智慧,综合运用磋商沟通、检察建议等工作措施,督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时收缴入库,助推行政执法顺畅运行,为区域发展做出检察贡献。

  【案例七】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临夏回族自治州古文化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临夏回族自治州地处黄河上游,是我国新石器文化最集中、考古发掘最多的地区之一,为中华文明及黄河文化的探源研究提供了弥足珍贵的资料。2020年11月中旬,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甘肃省院”)在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临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临夏州)境内多处全国重点、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古文化遗址存在诸多保护不到位的情形,如部分古遗址建设控制地带甚至核心保护范围违法建厂、圈占、采挖;大部分古遗址没有界桩、防护栏等隔离措施,文物保护标识、信息不全,指示、警示牌不规范;周边农民日常开田整地、灌溉种植、破坏古遗址,残留地膜、秸秆随处乱堆,影响古遗址环境风貌等。

  【调查和督促履职】

  甘肃省院成立专案组,对临夏市、康乐县、广河县、东乡县、临夏县、积石山县等6地1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省级文物保护史前文化古遗址实地调查,通过无人机航拍、现场拍照、对村委会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全面取证,多次与省文物局专家进行座谈、沟通,确保调查取证工作扎实充分。按照一体化办案模式,省检察院要求临夏州两级检察机关统一步调、上下联动,同时启动辖区内古遗址保护专项监督。省、州、县三级检察机关同向发力,在2021年度共摸排文化遗址保护案件线索28条,立案22件,磋商解决问题6件,发出检察建议25份,推动了临夏州各级政府及文物保护部门对古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全州各地根据各级政府制定的整改措施,已对辖区内古遗址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予以整改。办案中,专案组多次主动与甘肃省文物局、临夏州政府联系,及时跟进了解古遗址保护工作推进情况,并随时实地考察。临夏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省检察院提出的“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立足长远制定规划,全面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要求,加强文物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等合理化建议,组织编制了《临夏州文物保护和利用规划(2021-2030)》和《关于加强全州文物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成立临夏州文物保护研究中心,在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增设文物安全监管科,全面加强文物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积极对接争取创建临夏州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投入1000余万元对齐家坪、半山、林家及边家林四个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古遗址全面保护利用,计划在2022年年底初步建成四个大型黄河文化史前遗址公园。

  【典型意义】

  临夏州古文化遗址多处于农民生活耕作区域,问题形成原因复杂,保护工作难度较大。为了有效改进临夏州古文化遗址保护现状,同时兼顾发展经济与保护文物、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平衡,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甘肃省院严格遵循“双赢、共赢、多赢”的原则,始终倡导要加强检察机关与各级政府的沟通协调,提升检察机关与地方政府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甘肃省院与临夏州人民政府通过两次磋商会议深度沟通,达成保护古遗址的共识,有效推动政府加大对古文化遗址保护力度。

  【案例八】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西路军战斗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调查和督促履职】

  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永昌县院”)联合永昌县县文旅局、红西路军永昌战役纪念馆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发现红西路军总指挥部旧址、大沽政治部旧址修缮不及时,八坝阻击战遗址管护不到位,遗址均无文保人员专门管护等问题。永昌县院立案后,组织召开磋商会议,分析研判管护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在全面掌握情况基础上,提出对濒临倒塌的红色文化遗址进行修缮、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加快进度做好红西路军总指挥部旧址房屋产权置换工作、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活动等检察建议。县文旅局采纳检察建议,申报红西路军永昌战斗遗址保护修缮及展示利用项目,该项目总投资2973万元,包括红西路军总指挥部旧址保护修缮工程、大沽政治部旧址保护修缮复原工程、八坝阻击战遗址保护修缮工程,其中红西路军永昌战斗遗址保护修缮及展示利用项目被确定为市县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投资项目。县文旅局在整改中,将永昌红色旅游创新融合体验项目、烈士纪念设施提质改造项目、纪念馆文物库房建设及修复项目、红军街建设项目等4个项目作为“十四五”期间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储备项目。

  【典型意义】

  针对红色革命文物面临的损毁风险,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协同优势,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积极申报遗址保护修缮及展示利用项目,有效促进红色文化资源与地方旅游产业深度融合,与行政部门形成红色文物保护合力。

  【案例九】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种业知识产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酒泉市肃州区是国家级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全国重要的蔬菜花卉制种基地,2021年全区制种面积达到34.9万亩,玉米制种22.4万亩、瓜菜花卉制种11.5万亩,牧草制种1万亩,初步形成北部高效蔬菜制种、中部花卉瓜菜制种和沿山玉米制种的产业布局,年制种面积逾法定耕地面积的一半以上。2022年初,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有14个乡镇均不同程度存在套牌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等既侵害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严重制约种业自主创新,影响制种产业健康发展,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最高检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从维护粮食安全出发,加强种业知识产权的公益保护。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肃州区院”)按照省、市院安排部署,着力实施种子产业保护专项行动,深入种业企业走访调研,发现公益损害线索,迅速成立专案组,以周边沿山集中种植玉米制种的乡镇作为调查重点,通过实地走访、调阅区行政机关执法卷宗、询问当事人等多种方式,查清大部分乡镇辖区内种业公司、农户未经作为父母(亲)本已授权品种的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种植,面积合计2627.94亩。肃州区院积极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商保护种业知识产权、规范种业经营秩序工作方案,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制定《关于发挥检察职能加强种子安全公益保护护航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确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有效聚合各种法治资源。后经向肃州区委区政府请示汇报,在区委主持召开的“肃州区种子安全保护工作推进会”上,检察机关依法向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乡镇公开宣告检察建议书,要求严格依法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种子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保障制种产业健康发展。收到检察建议后,各部门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制定出台《肃州区农作物制种基地实施意见》,对区内持证的32家玉米种子企业和124家蔬菜花卉种子企业进行评星定级;对2021年蔬菜制种“华美105侵权”案件,查扣涉案种子127.95公斤,查扣散装白皮袋玉米种子529.8公斤;对涉种刑事案件,建议行政部门移送犯罪线索12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件,公安移送起诉3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件。各乡镇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承诺书签订、面积落实、合同签订、资质备案、亲本种子取样监测等工作贯穿制种全过程。

  【典型意义】

  种业领域套牌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严重制约种业自主创新,影响国家粮食安全。肃州区院办案中秉持“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理念,与行政机关同向而行,在检察建议发出前、发出后、整改时、回头看等阶段,充分沟通协商,争取各方支持,形成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合力。在2021年种子产业保护专项行动推动下,酒泉市人民政府印发《酒泉市农作物制种基地管理办法》,肃州区农业农村局印发《肃州区玉米种子生产备案要求》。检察机关开展种子安全公益诉讼保护,为净化种业市场守住关口,为种业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护航,实现了农民增收、企业受益、政府满意,践行了“双赢、多赢、共赢”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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