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甘肃网 >> 甘肃新闻 >> 社会综合

榆中县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22-07-13 12:26 来源:榆中发布 编辑:狄东阳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中高风险区或疫情风险点位地区旅居史来我县人员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等违法行为,妨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不执行防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不主动及时如实报备

  有中高风险区或疫情风险点位地区旅居史人员,个人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漏报、迟报旅居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

  二、不配合落实居家管控

  居家隔离或健康监测期间不配合,不如实、及时上报健康信息,未按规定要求随意外出,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到人员密集场所。

  三、不主动落实主体责任

  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商户门店、餐饮饭店、娱乐场所、农贸市场、影剧院、企业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履行登记、排查、上报、测温、验码、消杀等防控措施,瞒报、漏报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县人员。

  四、不配合防控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不积极配合戴口罩、验码、测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不听从劝阻、提示等。

  五、不配合防疫调查

  不主动配合公安和疾控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

  近期,国内疫情点多、面广、频发,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提醒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县人员及广大居民、企业、个体业户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主动关注外出地区是否发生疫情,主动了解中高风险区划定情况和防疫知识,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主动排查上报重点人员信息,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

  榆中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版权声明:凡注有稿件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稿件,均为中国甘肃网版权稿件,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

西北角西北角
中国甘肃网微信中国甘肃网微信
中国甘肃网微博中国甘肃网微博
微博甘肃微博甘肃
学习强国学习强国
今日头条号今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