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有中高风险区或疫情风险点位地区旅居史来我县人员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等违法行为,妨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不执行防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不主动及时如实报备
有中高风险区或疫情风险点位地区旅居史人员,个人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漏报、迟报旅居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
二、不配合落实居家管控
居家隔离或健康监测期间不配合,不如实、及时上报健康信息,未按规定要求随意外出,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到人员密集场所。
三、不主动落实主体责任
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商户门店、餐饮饭店、娱乐场所、农贸市场、影剧院、企业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履行登记、排查、上报、测温、验码、消杀等防控措施,瞒报、漏报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县人员。
四、不配合防控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不积极配合戴口罩、验码、测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不听从劝阻、提示等。
五、不配合防疫调查
不主动配合公安和疾控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
近期,国内疫情点多、面广、频发,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提醒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县人员及广大居民、企业、个体业户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主动关注外出地区是否发生疫情,主动了解中高风险区划定情况和防疫知识,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主动排查上报重点人员信息,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
榆中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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