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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和验视的 企业不得收寄

22-06-24 09:42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编辑:刘姗

  原标题:答记者问

  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和验视的,企业不得收寄

  新闻发布会上,就记者提出的“对于保障快递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有什么规定?企业有什么措施?”相关人员答复说,《邮政法》规定寄件人交寄快件和企业收寄快件时,应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物品的管理规定。国务院于2018年5月1日施行了《快递暂行条例》。

  首先,在实名收寄方面,《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身份信息不实的,企业不得收寄。其次,在收寄验视方面,《条例》要求企业必须按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用户拒绝验视的,企业不得收寄。第三,在过机安检方面,《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出安全检查标识。

  在具体实践中,收寄验视方面,寄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必须严格执行验视制度,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对企业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进一步要求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

  实名收寄方面,寄件人交寄快件时应当如实提供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除信件、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企业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

  对于寄往国际、港澳台的邮快件,通过航空、高铁运送的邮快件,以及重大时期、重大活动举办地的邮快件必须100%过机安检,同时重大活动举办地对于进口的邮快件必须二次安检方可投递;省际间的邮快件必须要过机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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