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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严厉打击寄递方式贩运毒品类犯罪 2019年6月至今已批捕132人 起诉85人

22-06-24 08:53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编辑:田洋

  中国甘肃网6月24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6月23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加强寄递监管 打击毒品犯罪 推动更高水平平安甘肃建设”新闻发布会。据介绍,2019年6月至今,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毒品案件中利用寄递渠道走私、贩卖、运输毒品131件157人,批捕114件132人,起诉62件85人,通过寄递方式贩运毒品类犯罪占比在毒品犯罪中呈逐年上升态势。

  据介绍,2019年6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毒品案件2456件3501人,批捕2312件3171人,起诉2837件4177人,其中利用寄递渠道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案件数占受理毒品案件数的5.3%,批捕案件数占4.9%,起诉案件数占2.1%,通过寄递方式贩运毒品类犯罪占比在毒品犯罪中呈逐年上升态势,个别案件中甚至出现犯罪分子以快递员身份作为掩护寄递毒品的情形,省内个别地区此类情况尤为突出。从寄递毒品种类来看,主要为甲基苯丙胺(冰毒)、海洛因,有的通过寄递渠道运输毒品海洛因达10公斤以上。

  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邮政局制发了关于寄递违禁品问题的“七号检察建议”。“七号检察建议”发出后,我省检察机关迅速行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寄递安全综合治理专项检察监督行动”,推动形成“院党组靠前指挥、多部门凝聚合力、三级院同步发力”的良好工作态势,积极促进寄递行业规范化法治化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公共利益。目前,全省各寄递企业已累计配备X光安检机304台,360人取得初级安检员证书;通过线上巡查,实施从收寄、运输、分拣、投递的全过程监管,总体信息化率超过99%,基本实现邮件快件寄递“动态可跟踪、隐患可发现、事件可预警、风险可管控、责任可追溯”。

  ■相关链接

  寄递方式贩运毒品类犯罪典型案例

  马某某运输毒品案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与陈某某(二人系情人关系,另案处理)商议后,马某某前往云南联系毒品,并与陈某某电话商定通过寄递物流发送接运毒品事宜。同年5月27日,马某某电话告知陈某某装有毒品的快递到达兰州的时间、地点及发货人姓名,并安排其接货。陈某某遂雇佣马克某某(另案处理)前往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接取马某某从云南通过快递运送的装有毒品海洛因的邮包。当日17时许,马克某某在接取邮包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外用绿色编织袋包裹的快递邮包一个,从该邮包内查获10个藏有毒品的烟筒,烟筒内共计查获用黄色塑料纸包裹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27块,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鉴定,共计净重3491.86克,均含有海洛因成份。

  本案由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临夏回族自治州检察院审查后,以马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对马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陈某某、康某某等7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境外毒贩以物流邮寄的方式,于2018年12月23日从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委托物流公司将涉案包裹进行配送,该单货物经兰州物流园流转后,于2018年12月31日到达甘肃省临夏市。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被告人汪某某前往临夏市,汪某某与陈某某安排前来接取毒品的被告人康白某某取得联系后,前往临夏市物流公司接取包裹,汪某某与康白某某共同接取装有毒品的木架箱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箱子内的四个塑料桶中查获毒品可疑物四十块。经称量鉴定,所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13905.31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所送检材中毒品海洛因含量分别为42.80%、40.39%、42.45%、42.89%。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经兰州市检察院审查,以陈某某、康某某、何某某、康白某某、汪某某、杨某某、康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陈某某等人均作出有罪判决。

  马某某、关某某、周某等三人运输毒品案

  2019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与境外毒贩(另案处理)商议,欲运输毒品至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县。杨某(缅甸籍、另案处理)负责将毒品从云南省德宏州通过物流寄送至四川成都,并以15万元的报酬雇佣关某某、周某从云南前往成都接取毒品后转运至东乡县。2019年7月10日19时许,关某某得知托运货物到达临夏市后,指使周某驾车前往东乡县,并租用一辆小货车至临夏市接取木箱准备运往东乡县。在接取木箱并转移至小货车上时,关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周某、马某某二人闻讯后逃匿。公安人员从关某某接取的木箱中的一木质大象工艺品内查获外用透明塑料、内用黄色胶带包裹的块状毒品可疑物125块。经计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总计净重12583.66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海洛因含量30.67%。

  本案由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经临夏回族自治州检察院审查后,以马某某、关某某、周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以运输毒品罪对马某某等人作出有罪判决。

  李某某贩卖毒品案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在兰州市西固区先后向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贩卖曲马多胶囊等毒品,并从中获利。2017年3月28日,公安人员抓获涉案人员,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中分别检出海洛因及曲马多、芬太尼成份。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根据本案案件事实及李某某认罪悔罪表现,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西固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2000元。

  樊某贩卖毒品案

  2018年8月,原审被告人樊某通过与马姓男子电话联系,以贩卖为目的,商议毒品交易事宜。其间,樊某根据马姓男子提供的卡号通过自动柜员机存入1.3万元。同年8月16日晚,樊某根据马姓男子电话提示,骑摩托车至兰州市七里河区五星坪附近,接取到马姓男子事先存放的毒品,樊某将装有毒品的黑色塑料袋(内装两块毒品)装进自己的背包内,带至兰州市西固区,转运藏匿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从樊某身上背包内查获用黑色塑料包装的毒品一包,净重99.99克。2018年8月17日9时10分,公安人员在西固区查获其藏匿的毒品一包,净重99.82克。两次查获的毒品共计199.81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经兰州市西固区检察院审查,以樊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西固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原审被告人樊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诉。后该案先后经兰州市检察院向甘肃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甘肃省检察院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以原审被告人樊某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原审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15年。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杨昕 实习生 李彦德 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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