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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快递安全,个人企业要遵守这些规定

22-06-23 14:27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辑:沈文刚

  中国甘肃网6月23日讯(本网记者 沈文刚)现在,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离不开快递,对于保障快递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有什么规定?企业有什么措施?

  6月23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邮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

  《邮政法》规定寄件人交寄快件和企业收寄快件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物品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发布,于2018年5月1日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将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上升为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快递业安全制度进行了优化、实化和细化,着力提升快递企业人防、技防和物防水平。

  首先,在实名收寄方面,《条例》第22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身份信息不实的,企业不得收寄。其次,在收寄验视方面,《条例》第31条要求企业必须按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用户拒绝验视的,企业不得收寄。第三,在过机安检方面,《条例》第32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出安全检查标识。

  此外,《条例》第35条重申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妥善处理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等等。

  同时,《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安全监管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寄递企业未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的行为设置了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以此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职责,督促寄递企业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的自觉性,确保将各类禁止寄递物品堵截在寄递渠道之外,确保寄递渠道安全,确保公共安全。

  在具体实践中,收寄验视方面,寄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必须严格执行验视制度,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对企业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进一步要求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实名收寄方面。寄件人交寄快件时应当如实提供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除信件、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企业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过机安检方面。对于寄往国际、港澳台的邮快件,通过航空、高铁运送的邮快件,以及重大时期、重大活动举办地的邮快件必须100%过机安检,同时重大活动举办地对于进口的邮快件必须二次安检方可投递;省际间的邮快件必须要过机安检。收寄验视和过机安检后作出验视标识,明晰了企业在安全操作中的责任。

  通过以上制度的规定和实际工作中的举措,确保了邮件快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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