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实施
中国甘肃网6月22日讯 (本网记者 张兰琴)6月21日,由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乡村振兴局共同研究制定的《甘肃省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二年。
《办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等非遗保护领域重要法规、文件精神,对甘肃省开展省级非遗工坊申报、确认、设立、建设、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做了系统、全面部署。
《办法》分为总则、申报与认定、建设与管理、附则四章,共十七条具体内容,细化了各级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工作职责,为推动省级非遗工坊加强非遗保护、促进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
其中提到,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即可申报省级非遗工坊:以本地区1项或多项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为主要生产技能,项目应富有特色、具备一定群众基础和市场前景,有与项目对应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培训和生产工作;符合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吸纳就业标准,即吸纳甘肃籍农村劳动力10人及以上,其中脱贫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不少于5人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吸纳就业人员工资不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有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的固定场所,有销售平台和渠道。稳定运营1年以上,无违法经营和拖欠工人工资等行为。拟在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安置区申请设立非遗工坊的,以及在脱贫地区已设立的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参与申报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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