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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失信失责企业名单(第二批)

22-06-09 08:52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编辑:张兰琴

  兰州市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失信失责企业名单(第二批)

  为进一步加快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化解,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增加违法失信成本,现面向社会发布兰州市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失信失责企业名单(第二批),具体名单及情况予以公布:

  一、失信失责企业名单及基本事实

  1.兰州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周哲。该企业开发建设的盛世芙蓉商品房项目(位于城关区平凉路109号,涉及住宅183套),因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且违规代收购房群众契税,经城关区化解办、辖区街道和社区多次督促,该企业仍未缴纳相关费用并归还违规代收的契税,使得购房群众不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2.兰州市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卢圣敬。该企业开发建设的玉兰园(北新时代10号院1#2#4#5#)商品房项目(位于城关区草场街街道庙滩子社区东李家湾57-112号,涉及住宅1008套),企业违规代收挪用住户契税共计1044.22万元,经税务部门、城关区化解办、辖区街道和社区多次协调督促,该企业仍未归还违规代收挪用的大部分契税,使得购房群众不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甘肃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马玲珑。该企业开发建设的泉景苑商品房项目(位于城关区金昌南路146-150号,涉及住宅160套),企业欠缴增值税约350万元,违规代收挪用购房群众契税约120万元,经城关区化解办、辖区街道和社区多次协调督促,该企业仍以经营困难,资金紧张,需要时间等待资金到位等理由,既不积极配合办理转移登记,也未归还违规代收挪用的契税,使得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进度缓慢。

  4.甘肃智慧绿洲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陈爱民。该企业开发建设的智慧绿洲大厦商品房项目(位于城关区天水北路323号,涉及住宅259套),企业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配合为购房群众办理转移登记,经城关区化解办、辖区街道和社区多次沟通督促,该公司仍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使得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进度缓慢。

  5.上海粤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兰州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现法定代表人为吕玉平。该企业开发建设的基业豪庭商品房项目(位于城关区雁兴路3592-3596号,涉及住宅410套),企业需补缴国有土地出让金25524.97万元,兰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已多次向该企业去文催缴土地出让金,但该企业拒不缴纳核定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也拒绝缴纳其他相关费用。

  6.兰州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吴威霖,实际控股人为金鑫。该企业开发建设的金盛科技花园(9#楼)商品房项目(位于安宁区刘家堡街道太和社区安宁西路569号,涉及住宅98套),企业欠缴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各类罚款等约221.58万元,经安宁区化解办、辖区街道和社区多次催缴,该企业仍以对罚款金额存在异议为由拒不缴纳相关费用;同时,经安宁区化解办、辖区街道和社区多次督促,该企业仍不配合为购房群众开具发票,使得购房群众不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7.甘肃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张磊。该企业开发建设的天合溪园住宅小区商品房项目(位于安宁区培黎街道培黎社区建安东路70号,涉及住宅461套),企业违规代收购房群众契税、房屋维修基金后既不上交有关部门,也不为购房群众开具购房发票和归还代收契税,经安宁区化解办、辖区街道和社区多次联系督促,该企业仍以资金困难为由,未归还违规代收的契税,不履行购房合同义务,使得购房群众不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8.甘肃万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巫和平。该企业开发建设的万欣佳苑商品房项目(位于红古区海石湾红山路6号,涉及住宅132套),企业不按期申报纳税和提供有关涉税资料,违规代收挪用购房群众契税,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企业仍拒不配合整改,至今未提供该项目账簿及相关涉税资料,也未归还违规代收的契税,使得购房群众不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惩戒措施

  一是由兰州市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化解办)在政府官网、媒体公开曝光上述失信失责企业名单;二是由辖区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对上述企业进行约谈,责令限期履行相关责任义务;三是由市化解办函告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上述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限制;四是上述企业若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对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实际责任人,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化解“登记难”工作加强失信失责行为监管惩戒的若干措施》(甘资函〔2021〕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实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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