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甘肃网 >> 甘肃新闻 >> 社会综合

新修订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8月1日起施行 网约车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

22-06-03 14:14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编辑:靳佩佩

  原标题:新修订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8月1日起施行 网约车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

  中国甘肃网6月3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6月2日,《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规范了网约车、快递服务业等新型服务领域,以及网购、预付款式消费等新兴消费的经营行为,切实加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针对新型服务业快速发展的特点,条例增加了对快递、网约车等经营者的管理措施,规范了快递服务业经营者的服务标准,收件和投递要求,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等责任,规定快递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快件投递到指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的服务标准、车辆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禁止性规定,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条例重点关注了近年来消费者投诉较多的预付式消费办卡容易退卡难、经营者不提供服务卷款跑路,以及教育培训机构、医疗美容服务行业存在的消费乱象。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资格的,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培养目标、教育项目、课程设置、师资状况等情况。有以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受教育者等行为的,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还明确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经营者,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田玥

版权声明:凡注有稿件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稿件,均为中国甘肃网版权稿件,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

西北角西北角
中国甘肃网微信中国甘肃网微信
中国甘肃网微博中国甘肃网微博
微博甘肃微博甘肃
学习强国学习强国
今日头条号今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