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5批重点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公示
甘肃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5批重点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公示
甘肃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我市的第5批重点信访投诉问题共4件,情况属实3件,不属实1件。目前2件已办结完成,2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受理编号54:“高新区定远镇麻启营村南侧宝兰客专铁路两侧盗采砂砾石,又将建筑垃圾填埋至坑内。”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此问题经高新区管委会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经高新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在高新区连搭镇麻启营村宝兰客专南侧发现一处盗采砂坑,砂坑周边堆放有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但未发现将建筑垃圾填埋至坑内的现象。
针对发现的问题,高新区管委会已组织相关单位对砂坑周边垃圾全部清运完毕并对砂坑进行了回填,恢复了土地原貌。同时盗采砂砾石问题已按程序移交高新区纪工委及兰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立案查处,目前正在开展调查工作。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问题还在办理过程中。下一步,高新区管委会将进一步加强区域内土地管控,全面排查,举一反三,并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形成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受理编号56:“永登县柳树镇孙家井村甘肃鸿煜矿业有限公司和兰州北升商贸有限公司,在采矿权期满后不但不投入生态治理,继续以各种关系资源增容供电变压设备,建设新的破碎生产线,侵占河道建设磅房,以工程机械为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一部分现场加工为建筑石料(数量详见新增供电设备的用电总数),一部分块石直接出售,盗采时间长、数量多。”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此问题经永登县人民政府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甘肃鸿煜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7日,法定代表人费**,组织机构代码91620121551286818M,该公司矿山位于永登县柳树镇孙家井村,采矿许可证号C6201002010077130069098,开采矿种为石灰岩,生产规模为10万吨/年,矿区面积0.0497平方公里,采矿许可证已于2020年7月1日到期,期满后停产至今。
兰州北升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11日,法定代表人马*,组织机构代码9162010267083133XR,该公司实为甘肃通达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公司,双方签订了联营合作协议,共同开发甘肃通达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矿山(甘肃通达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永登分公司建筑用石料矿)。该矿山位于柳树镇孙家井村,采矿许可证号C6201212010087130071656,有效期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查处情况
经永登县自然资源局核查,甘肃鸿煜矿业有限公司永登白崖子石灰岩矿采矿许可证到期,于2020年7月1日停产至今,现场未发现生产作业行为。该公司已依法依规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于2020年11月3日向供电部门报停了生产性供电,目前只保留了生活照明用电。经永登县水务局现场核查,该公司不存在侵占沟洪道的情况。
经永登县自然资源局核查,兰州北升商贸有限公司(系甘肃通达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公司),无生产线和采矿权。甘肃通达伟业投资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2020年12月21日,经永登县发改局项目备案(永发改备〔2020〕140号),同意配套建设2条生产线,其建设破碎生产线属矿山企业正常建设行为,2022年4月17日现场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未发现违法开采行为。由于公司擅自在泄洪道附近修建磅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针对该违法行为,永登县自然资源局与永登县水务局现场分别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永自然资源改〔2022〕022号)和《永登县水务局河洪道隐患整改通知单》(永水字〔2022〕03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违法修建的磅房及相关设施立即拆除。2022年4月18日该公司已对其违法修建的磅房及相关设施拆除完毕。针对该公司用电情况,经电力部门核查,甘肃通达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永登分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申请用电立户,申请变压器容量3100KVA(其中:2000KVA1台、1000KVA1台、100KVA1台),用电类别为普通工业,行业分类为土砂石开采。目前,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其中:2000KVA、1000KVA变压器已于2022年1月25日停用,100KVA变压器未停用,用于生活用电)。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问题已办结。
受理编号57:“1。永登县民乐乡孙家湾村金鑫矿业有限公司城子头石英岩矿,法人邓*贤,该矿山因违规越界开采等问题,采矿权证于2021年8月被市自然资源局扣走,勒令停产,而该矿山疯狂开采,严重越界破坏草原,并向奖俊埠自然天然保护林区红线开挖,对破坏的草原未进行修复,该矿山未经过永登县环保局审批在草原林地上修建破石生产线,扩展林区道路,对林区造成破坏。2。永登县民乐乡石英采石场,法人:张*俊,现改为永登县国才矿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该矿山严重越界,私自在草原修路,对矿区外草地造成巨大破坏,虽然进行部分修复,但掩盖不了破坏程度,而该矿山也因严重越界,采矿权证被自然资源局扣走,目前仍是白天停产夜间偷采,对生态造成破坏。此两矿山位于永登县民乐乡孙家湾村奖俊埠林地。”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此问题经永登县人民政府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①永登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永登县民乐乡城子头,法定代表人邓*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16759360507。采矿许可证号C6201002010127130099695,有效期2017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6日,开采矿种为冶金用石英岩,生产规模为5万吨/年,矿区面积0.0304平方公里。
根据2020年6月5日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2019年度市级发证矿山储量年报审查情况的通报》(兰资矿发〔2020〕71号),永登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城子头石英岩矿2019年度存在越界违法开采行为,越界违法开采石英岩矿石5.6万吨。该公司于2020年7月委托甘肃省地质调查院进行了现场勘察,甘肃省地质调查院于8月出具了《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金鑫矿业土方量计算专业技术总结》,经测算,该矿已销售矿产品2.94万吨,现场堆放矿产品2.66万吨(其中矿石2.08万吨、尾矿0.58万吨)。2020年9月17日,根据甘肃省地质调查院现场勘察结果,永登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下达《行政罚决定书》(永自然资源罚〔2020〕025号),共计罚没款1058400元,该企业先后分3次缴清了罚没款。2021年6月10日,永登县自然资源局收到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永登县金鑫矿业有限城子头石英岩矿违法行为处罚工作的通知》(兰资矿发〔2021〕46号),永登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城子头石英岩矿2020年度存在越界、超规模开采行为,越界开采12.93万吨,超规模开采量2.97万吨。永登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一是针对其超规模开采行为,按照永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永价认字〔2021〕37号),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自然资源罚〔2021〕051号),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超规模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75676元,目前罚没款已缴清。二是针对该企业越界开采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中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永登县自然资源局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2021年8月份,因该矿存在越界开采行为,市自然资源局暂扣了该矿采矿许可证。
经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核查,永登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城子头石英岩矿开采项目于2014年1月18日取得原兰州市环保局环评批复(兰环建审〔2014〕014号),建有一条年产5万吨石料破碎筛分生产线,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建设有封闭式破碎车间及喷淋降尘设施。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显示,该企业矿山用地为采矿用地,不涉及占用草原及林地。根据原兰州市林业局出具的《关于变更后的永登县武胜驿城子头石英岩矿区不在林地范围的函》(兰林资函字〔2013〕37号),永登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变更了城子头矿山开采范围,变更后的城子头矿区范围不在林地范围内,不存在破碎生产线建设在草原林地,对林区造成破坏的情况。
②永登县国才矿业公司,位于永登县民乐乡西川村,2020年6月变更企业名称,负责人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1756580482W。采矿许可证号C6201002010126120098686,有效期2017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15日,开采矿种为石英岩,生产规模为4万吨/年,矿区面积0.0543平方公里。
永登县国才矿业公司民乐乡石英石采石厂年产4万吨石英石生产线项目于2013年9月18日取得原兰州市环保局环评批复(兰环建审〔2021〕225号),不存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私自建设情况。永登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下发《永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永登县民乐乡石英石采石场矿山运输道路临时占用草原的批复》(永自然资源〔2019〕502号),同意该公司临时使用位于民乐乡西川村草原0.48公顷(折合7.2亩),用于该公司矿山运输道路临时用地。针对永登县国才矿业公司矿山越界开采问题,永登县自然资源局根据2020年6月12日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 2019 年度市级发证矿山储量年报审查情况的通报》(兰资矿发〔2020〕71号),该厂在矿山储量区外动用量14.98万吨,于2020年9月17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自然资源罚〔2020〕027号)。由于原永登县民乐乡石英石采石厂将营业执照变更名为永登县国才矿业有限公司,变更后该公司未及时向永登县自然资源局告知,致使永登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主体错误。永登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并重新处理。2021年6月3日,永登县自然资源局收到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2020年度市级发证矿山储量年报审查情况的通报》(兰资矿发〔2021〕43号),显示永登县民乐乡石英石采石厂在矿山储量区外动用量42.58万吨,超规模开采量20.63万吨。永登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一是对其超规模开采行为,按照永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永价认字〔2021〕45号),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自然资源罚〔2021〕055号),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超规模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共计506879.1元。因当事人未自觉履行永登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永登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按法定期限申请永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该企业越界开采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中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永登县自然资源局已将2019年度和2020年度越界开采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一并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目前,永登县公安局将案卷移送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因该矿存在越界开采行为,市自然资源局暂扣了该矿采矿许可证。
2022年4月17日永登县自然资源局现场核实时,永登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与永登县国才矿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均处于停产状态,且已对越界开采破坏区域进行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显示,该两家矿山用地均为采矿用地,不涉及占用草原及林地。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问题还在办理当中。下一步,永登县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严格监督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破坏恢复治理的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未经许可严禁擅自投入生产。同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受理编号58:“永登县武胜驿镇武胜驿村两家企业(甘肃万升欣源商贸有限公司、永登县茂元工贸有限公司)未经永登县环保局批复建厂,违规在草原上开采土地、破坏草原、乱排乱放,严重影响草原生态环境;在312线公路填埋暗管,直接将污水排放至庄浪河中,该两家企业跟县级管理部门交集太深,问题反映得不到解决。”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此问题经永登县人民政府核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甘肃万升欣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为兰州启阳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永登县武胜驿镇武胜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121MA71Y1TM3R,法定代表人常**,实际负责人为李*,主营石英砂加工。该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取得原永登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兰州启阳商贸有限公司石英砂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永环审〔2019〕013号),已建成两条年产10万吨石英砂破碎、筛洗加工生产线及一条石英石预处理生产线,另一条石英石预处理生产线目前尚未完全建成。经永登县自然资源局核对第二次国土调查数据库,该地为未利用地,现场打点测量套合现状图,该地为建设用地,占用土地面积39.81亩。
永登县茂元工贸有限公司位于永登县武胜驿镇小川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121556292053N,法定代表人邓**。主营石英砂加工。该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取得原永登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永登县茂元工贸有限公司石英石、石英砂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永环发〔2017〕100号),建有一条年产10万吨石英石破碎、筛分生产线和一条年产5万吨石英砂破碎、筛洗生产线。经永登县自然资源局核对第二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并现场打点测量套合现状图,该地为建设用地,占用土地42.5亩。
(二)查处情况
经永登县自然资源局核查,兰州启阳商贸有限公司占地为建设用地,不存在违规在草原上开采土地、破坏草原、乱排乱放,严重影响草原生态环境的问题。2022年4月17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该公司生产用水循环使用,但因厂区三级循坏沉淀池于2021年10月破损未及时维修,导致循环水溢流至西侧废弃洪道的天然荒坑内,与雨水混合形成积水,该公司在积水池内安装回用水泵,直接将其作为企业循坏水池使用至今。为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联合永登县武胜驿镇政府委托第三方编制了《甘肃万升欣源商贸有限公司积水处置方案》,并对该处积水设置2处水质监测点位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对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 类地表水水质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水质满足绿化用水标准要求。目前,积水已全部抽出用于西南方向松树林地区域灌溉及荒山荒坡绿化,并对积水坑进行了全面平整治理。2022年4月17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就该问题对兰州启阳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工作约谈,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并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尽快对积水坑全面进行治理。
经永登县自然资源局核查,永登县茂元工贸有限公司占地为建设用地,不存在违规在草原上开采土地、破坏草原、乱排乱放,严重影响草原生态环境的问题。2022年4月17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且未发现该公司利用暗管将生产废水直接排放至庄浪河的现象。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问题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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