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3批重点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公示
甘肃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3批重点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公示

甘肃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我市的第3批重点信访投诉问题共3件,情况属实2件,不属实1件。目前2件已办结完成,1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受理编号28:“城关区大沙坪兰州北山试验林场被肆通修理厂破坏,覆盖水泥地后出租给其他企业。”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经兰州市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核查,反映问题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经市两山绿化指挥部查阅兰州北山绿化试验场卷宗材料显示,城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队工作人员于2016年11月11日检查时发现兰州北山绿化试验场违法占用林地,在林地内搭建建筑物及硬化地面,林政稽查队工作人员立即责令其停工,下达《停工通知书》,并要求兰州北山绿化试验场提交整改绿化方案并立即整改。经城关区林政稽查队调查,兰州北山实验林场在没有取得林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进行非法建设,遂委托兰州森之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20日对兰州北山试验林场进行了林地勘验鉴定,并出具了《兰州北山绿化试验林场非法占用林地勘验鉴定意见书》,兰州北山绿化试验林场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73.84亩,城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队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进行专案处理,共处罚金额717670.24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的相关规定,兰州北山绿化试验林场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超出林业行政案件的处罚范围,城关区林业局于2017年12月21日移交兰州市森林公安局查处。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委托甘肃大禹九洲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对涉案林地进行面积鉴定,依据甘肃大禹九洲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兰州北山绿化试验林场占用林地面积鉴定意见书》,兰州北山绿化试验林场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9.84亩,因兰州北山绿化试验林场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020年4月7日兰州市森林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森公(大)掀案字〔2020〕1号》,将兰州北山绿化试验林场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退回城关区林业局。经城关区林业局局务会决定:对兰州北山绿化试验林场处罚200000元。
2022年4月15日,经市两山绿化指挥部现场调查,兰州北山绿化试验场已按要求完成非法占用林地的整改并缴纳罚金。兰州北山绿化试验场已于2016年11月底将非法占用林地进行复垦,并于次年春季种植苗木进行绿化美化,而投诉内容中所涉及的肆通修理厂与兰州北山绿化试验场仅为承租关系,现肆通修理厂仅租用兰州北山绿化试验场部分库房使用。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问题已办结。
受理编号32:“安宁七里河大桥东侧,有污水暗管直排黄河;安宁堡黄家滩,污水排入沙坑,渗入地下。”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经兰州市水务局与安宁区人民政府核查,反映问题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经兰州市水务局工作人员现场核查,该管道为安宁区七里河黄河大桥附近的雨水排水管,为解决汛期暴雨时雨水排放不及时造成城市内涝,该处污水管与雨水管道在七里河黄河大桥附近相互联通。因安宁片区内产生的污水超过了七里河安宁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而之前新建的七里河安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尚未完工,导致污水在管道内积存,在用水高峰期偶有污水通过溢流口从七里河桥东侧雨水管排出。为了解决该处污水外溢问题,兰州市水务局通过督促七里河安宁污水处理厂调整工艺,增加七里河安宁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量,并实行污水提升泵站错峰运行和实施跨片区调水,通过雁伏滩泵站和一体化泵站协调错峰运行,将部分峰值污水输送至西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临时整治措施,有效减轻了七里河安宁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压力。同时加快推进七里河安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进度,从根本解决问题。目前,七里河安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已通水试运行,污水已全部输送至七里河污水处理厂和改扩建工程进行处理,已解决污水外溢问题。
2022年4月14日,经安宁区水务局与安宁堡街道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反映问题位置以东约200 米处为530#道路,以南约100米处为北滨河路,以西约200米范围内为荒滩,以北约80米范围内为荒滩,周边无建筑物、无居民、无污水管网。由于此处地下水丰富,沙地下沉加上雨水蓄积形成面积约30平方米,水量约20立方米地水坑,无污水排入。针对此问题,安宁区水务局与安宁堡街道采取先抽水后回填平整的方式处理。目前,水坑已经回填平整,安宁区政府将持续关注此类问题,安排专人专管,确保整改成效。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问题还在办理过程中。下一步,兰州市水务局将继续对污水提升泵站、污水厂进行错峰调配,确保将污水全部提升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积极督促七里河安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科学调度、精心组织、加大投入,加快施工进度,确保项目尽快完工。
受理编号34:“七里河区晏家坪泰和家园3栋1单元201室居民反映其楼下兴客隆餐馆排放油烟扰民及炊具噪声扰民,举报人在该餐馆开业前及开业后一直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至今未果。”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经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核查,反映问题不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经七里河区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兴客隆餐馆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泰和家园三号楼1单元楼下,所在楼体为商住一体楼,设置有高空排放专用烟道,排口设置于该楼24楼楼顶。该商铺于2019年6月3日注册营业(登记证号:91620103MA74J4884L),经营面积48.5平方米,主要经营炒菜、面食等,经营时间为10时至22时,后堂使用2台3眼低频噪声天然气经营灶,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至楼顶高空排放。该商户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和烟道巡检,确保设施正常运行。4月14日,工作人员再次现场检查,该商铺油烟净化设施及烟道完好,设施运行正常,未发现油烟及噪声扰民现象。
自2019年该商铺开业以来,举报人多次通过12345市长热线、信访局、新闻媒体等多渠道进行举报投诉,市生态环境局七里河分局、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等执法部门多次安排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及油烟外溢现象发生。七里河区环境监测站于2020年3月31日对该店在经营中所产生的噪声进行仲裁监测,在举报人家中共设置3个敏感点监测点位,监测结果分别为:43.2dB(A)、39.6dB(A)、45.9dB(A)。2022年3月4日,七里河区环境监测站再次对该餐饮店噪声进行仲裁监测,监测结果:声源噪声78.4dB(A)、环境敏感点噪声48.2dB(A)、46.2dB(A),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9),环境敏感点噪声符合二类区排放限值要求,并将监测结果告知了举报人。
针对举报人多次投诉该问题,晏家坪街道南院社区、晏家坪派出所、泰和家园物业公司等部门多次上门与举报人沟通未果,建议采取司法途径解决。2021年7月23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就原告晏家坪泰和家园3栋1单元201室住户胡某玲与被告七里河区兴客隆餐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予以立案,针对原告要求兴客隆餐馆停止侵害的诉请,因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胡某玲的诉讼请求,并于2021年12月13日出具《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甘0103民初4288号。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问题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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