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甘肃省新建商品房全面实行“交房即交证”
原标题:明年起 我省新建商品房全面实行“交房即交证”
中国甘肃网4月12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梁峡林)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提出,2023年1月1日起,各市州、县市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全面实行“交房即交证”。
新建商品房全面实行“交房即交证”
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统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互联网+政务服务”、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等改革事项,优化整合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交付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理等流程,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2022年县市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有新建商品房交付的,5月底前至少确定1个项目开展“交房即交证”改革试点;2022年8月1日起,嘉峪关市、金昌市、兰州新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其他市州选择1个县市区推行;2023年1月1日起,各市州、县市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全面实行“交房即交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纳入“交房即交证”改革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新建商品房实行现房销售。
推动水电气暖等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为完成上述目标,《方案》明确以下主要任务:调整优化办事窗口。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税费收缴、不动产登记、交易及公共服务事项窗口建设,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缴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依托“一窗受理”服务窗口和信息平台联动,推动水、电、气、暖、有线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责令停止销售
优化整合业务流程。严把审批关口,对不具备相应条件、未缴清相关税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严禁违规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标准和条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依法审查项目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违规销售的项目,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作出处理。
未完成验收和登记的房屋禁止交付使用
优化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将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职责,明确交房时间、条件和双方权利义务,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权属清晰无争议且已具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
大力推行预告登记。探索开展预告登记和转移、抵押登记合并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告登记时同步收集新建商品房转移、抵押登记的相关材料。
前置相关测绘流程。将不动产权属调查和土地、规划、房产测绘、落宗等流程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之前或同步进行,确保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即具备办理首次登记条件。
严格实行联合验收。未完成竣工验收、未办理登记的房屋不得直接交付使用,并行开展核实核算。
实行交房与转移登记联动
加快不动产首次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规划、消防、人防、竣工等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实行交房与转移登记联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交房条件时,采取现场交房交证方式的,应提前将集中办理交房安排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好现场发证;采取购房人集中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次提前申请登记办证的,由企业统一代领,送证上门。登记机构可以现场依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或购房人通过网办平台线上申请办理,发放不动产权电子证照,也可以委托邮寄纸质证书。
压缩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办理时间,推动不动产登记端口向开发企业延伸,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鼓励购房人通过甘肃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等服务平台,办理转移登记申请、税费缴纳等业务。
预售资金优先用于支付所欠税费及工程款
加快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建设。实现覆盖全省、面向大众并延伸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的“一站式”综合服务,支撑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省内通办、跨省通办”。
推动工程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实现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审批、竣工备案、测绘、交易、登记成果全流程信息共享和“一网通办”。实现司法判决、户口本信息、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预售备案、房屋测绘成果报告、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土地房屋资产调拨、医学证明等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互通共享。实现“批、供、用、登”全流程信息共享。
加强建设用地及工程规划批后监管和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将预售资金监管期限延长至该商品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之日,确保所有预售资金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优先用于支付所欠税费及工程款。杜绝开发企业违规代收契税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