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对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收费等作出明确要求
原标题:我省对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建设运营管理收费等作出明确要求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 可享受建设运营补贴
中国甘肃网3月23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玄丝雨)省民政厅近日印发《甘肃省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已享受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的,要统筹使用,重点用于支持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管理运营。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在建筑低层部分
《实施细则》明确,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是指主要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照料护理服务,同时可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居家服务、膳食供应、康复护理、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机构。
《实施细则》指出,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以改扩建为主,重点利用街道所辖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国企转型用房、物业用房、医院转型用房、疗养机构等),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新建项目要以服务对象数量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周边服务设施、交通、地质环境等因素,合理选址建设。利用现有基层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改扩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要确保配置完善的养老服务设施。
《实施细则》要求,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在建筑低层部分,并有独立的出入口,二层以上的服务区域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老年人托养住房室内通道和床(椅)距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需要。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使用面积应不少于750平方米,设置护理型床位不少于10张,辖区常住人口3万以上的城市街道,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要合理确定收费价格
《实施细则》要求,政府投资兴办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要优先保障辖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服务需求。除特困人员和纳入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范围的服务对象,其他老年人依申请开展服务。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可以委托具备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等运营管理。社会力量运营的,要明确委托运营设施的基本情况、合同范围、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承诺、双方投入资产、合作期限、权利义务、费用缴纳、设施运营与移交、变更终止、违约责任等,并附相关资产明细表。
《实施细则》明确,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要坚持“低价质优”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合理确定收费价格,确保政府投资养老服务设施的公益属性。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要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开展集中托养服务的,应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服务内容和方式,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开展集中托养服务的,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集中收住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相关新闻
- 2021-03-23甘肃省民政厅安排部署清明祭扫工作 预约限流管控火源 推广文明低碳祭扫
- 2021-03-23甘肃省第一个农村党组织——中共邠宁支部 浴血播火 点燃希望
- 2021-03-23在哈达铺缅怀先烈 开启党史学习第一课
- 2021-03-23陇沪两地搭建科技成果“直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