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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甘肃省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政策

20-11-25 09:04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编辑:张兰琴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我省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政策

  中国甘肃网11月25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11月24日,记者从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到,日前我省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甘肃省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5%(含)以上的,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至1.5%之间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方案》提出,我省将统筹完善、系统优化残保金征收结构,既稳定残保金征收制度框架,又积极回应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诉求,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通过“有效的征”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逐步形成就业增、成本降的良性循环,实现残疾人就业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互利共赢。坚持以人为本,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进一步用好用足残保金,完善精准奖补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以岗适人、因人设岗,更好满足残疾人就业需求,创造更具包容和人文关怀的就业环境,通过“有效的用”,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推动残疾人实现更加稳定、更有质量的就业。

  《方案》要求,要优化征收结构,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和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调整安排就业形式,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按规定延长公益性岗位残疾人就业年限,并保留其低保等各项社会福利待遇,充分调动残疾人就业积极性。

  在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方面,要组织各方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方位、个性化服务。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针对残疾人状况,对工作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

  同时,要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积极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服务的作用,鼓励企业、残疾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保费由企业和残疾人合理分担,消除企业和残疾人后顾之忧。残联和社区要持续跟进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的困难,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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