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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税务局制定20项措施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20-02-18 16:25 来源:酒泉日报 编辑:赵满同

  原标题:市税务局制定20项措施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支持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全市企业渡过难关,实现有序复工复产,市税务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从落实优惠政策、优化税收服务和调整征管办法等方面制定20项措施,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一、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疫情防控

  (一)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发展。编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4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全面落实医疗服务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医疗机构相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医药制品行业相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进口医疗保障税收优惠。

  (三)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供。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液、酒精、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保障发票供应、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全面支持相关企业复工复产。支持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符合条件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全面落实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全力支持保障物资供应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四)全力支持科研攻关。不折不扣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疫苗、核酸试剂、相关药品的机构和企业及时、优先办理退免税业务。

  (五)全力支持抗疫一线人员。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抗击疫情等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的并实际用于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全力支持公益捐赠行为。对爱心企业和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认定为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口罩生产、防护服生产、消毒液生产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获得的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的各级政府给予的防控疫情专项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七)全力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调整纳税定额或办理减免税手续;对2020年中小微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征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或者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企业按照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条件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着力优化税收服务,切实保障税费办理

  (八)着力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关于“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提示》,加强对纳税人、缴费人“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和疫情防控事项的宣传,主动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之内的185个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坚决不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

  (九)着力推行发票邮寄配送。推行发票领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保障发票供应,减少纳税人上门申领发票次数。引导纳税人网上申领发票,税务机关邮寄配送,实现发票领用“网上办、线下送、不见面”。

  (十)着力强化线上咨询服务。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一)着力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对我市抗疫重点企业和单位提供“点对点”“一对一”的纳税服务,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发票领用、退税办理等业务专人负责,快速办理。主动对接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对于本辖区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暂缓对其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提供“点对点”“一对一”的个性化纳税服务,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加大力度支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和精力投入疫情防治工作。

  (十二)着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完善制度机制,印发《办税缴费服务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成立办税厅疫情防控应急小组,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十三)着力保障方便税费办理。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十四)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折不扣落实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机制,实行税收优惠事项“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即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个性精准的“项目管家”纳税服务,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拓展线上“银税互动”服务,将小微企业纳税信用、税收贡献与融资发展相联系,有效提高纳税信用贷款效率,切实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执行“战时服务”退税提速机制,所有退税事项一律缩短办理时间3个工作日以上。

  三、依法调整征管措施,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十五)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申报纳税期限的有关要求,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企业,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税务局批准进一步延期申报。

  (十六)依法给予延期缴纳税款支持。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办税方式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部门以最快速度、最简流程依法办理。

  (十七)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在疫情防控期间及时调整税控设备解锁方式,确保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八)切实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不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物流服务、生活超市、集贸市场等与抗击疫情密切相关的企业和单位进行税务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十九)依法加强权益保障。落实纳税信用修复制度,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并按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使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对没有违反纳税政策和税务管理规定的,原则上应提高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一个档次,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十)给予免收税(费)滞纳金政策支持。2020年1月25日至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响应期结束期间,对纳税人因服从县级(含)以上政府安排,不准开工或延迟复工的,未能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申报、税款缴纳、资料报送等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和免予税务行政处罚。对因疫情影响确实且无法通过网上办理的企业,造成的逾期申报后果,不予以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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