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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出台12项措施助力全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020-02-06 08:57 来源:中国甘肃网

【专题】众志成城 战胜疫情——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中国甘肃网2月5日讯(本网记者 张振宇 程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工作要求,生态环境厅立足全省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研究提出4个方面、12项工作举措,以更加有力、有序、有效的生态环境监管服务,助力全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协同做好医废处置,严防医废二次污染

  1. 完善处置协调机制。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分工负责与联防联控相结合、集中处置与就近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协同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做到当日产生、当日收集、当日处置完毕。

  2. 规范医废处置活动。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等环节的技术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技术规范,妥善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及时发布医疗废物处置信息,严防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

  3. 便利医疗机构就地处置。医疗机构自行或在邻近医疗机构采用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的,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等手续,但应合理设置处置地点,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在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二、加强污水处置监管,防止疫情传播扩散

  4. 强化联防联控。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收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监督管理,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和消毒处理装置等的运行管理,防止疫情通过污水传播扩散。

  5. 创新监管方式。减少现场监督检查频次,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信息化平台,采取污染源自动监控、移动执法系统等方式对重点污染源排污情况进行实时监管,联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强化环境监测预警,确保环境质量安全

  6. 做好环境质量监测。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交通出行不便的地区外,进一步强化环境空气、地表水等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保障工作,加强监测数据分析研判,及时作出预报预警,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环境质量安全。

  7. 加强水源水质监测预警。疫情防控期间,在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基础上,增加余氯和生物毒性等疫情防控特征指标的监测。遇有异常情况时加密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控制风险、消除影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8. 完善应急监测预案。加强应急监测值班值守,做好应急监测物资储备,努力提升应对能力。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因大量使用消毒用品造成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经批准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四、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9. 强化辐射安全服务保障。在保障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10. 实行环评审批特事特办。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抢险救灾等建设项目需办理环评手续的,建立“绿色通道”,实行备案管理。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生产运营的,一个月内向审批部门申报补办环评手续。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疫情防控配套项目的环评服务工作,确保疫情防控上下游配套项目顺利建设投产。

  11. 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在主要条件具备、完成书面承诺的条件下,审批单位可先行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再补充提交材料,着力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

  12. 推行“非接触式”办理服务。暂停省政府政务大厅窗口线下服务,提倡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电话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服务(参照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省政府政务大厅窗口线下服务全面实行“网上办事”“不见面审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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