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各类扰乱社会秩序违法犯罪的通告
武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各类扰乱社会秩序违法犯罪的通告
(第7号)
为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各类扰乱社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编造、散布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虚假信息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影响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违法犯罪行为,从快从严、上限查处。
三、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对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随意滋扰医疗机构等寻衅滋事行为,造成医疗秩序严重混乱的;故意伤害医疗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破坏防疫设施、物资装备,情节严重的;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情节严重(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违法行为,对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治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厉打击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违规开业经营公共场所、聚众赌博、违法销售食用野生动物、违规举行大型聚集活动、聚餐活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或疫情传播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厉打击制售不合格、假冒医疗器械和防疫用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以上行为,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武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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