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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政府出台意见:上万人的居住小区必须设社区市场

19-11-04 08:40 来源:中国甘肃网-天天天水网 编辑:彭晓姣

  原标题:天水市政府出台意见:上万人的居住小区必须设社区市场

  中国甘肃网11月4日讯 据天天天水网报道(记者 闫蓉芳)城区社区(便民)市场是市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服务设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的推进和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对于社区(便民)市场服务功能和便利程度的要求越来越高,现代化中心城市建设也对社区(便民)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城区社区(便民)市场欠账多、发展滞后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发挥城区社区(便民)市场在保障农副产品供应、维护食品安全、稳定农副产品价格和满足市民需求、方便市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城区社区(便民)市场规划建设与城市协调发展,市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天水市城区社区(便民)市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提出达到1万人的居住小区必须设置社区市场一处。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市秦州区与麦积区城区仅有16个社区(便民)市场,不仅数量和布局与规划目标相距甚远,难以满足市民生活需求,而且普遍存在设施简陋陈旧、环境脏乱差、质量安全无保障、影响道路交通和市容市貌等问题。大力推进城区社区(便民)市场建设,加快构建覆盖全市社区的规范化社区(便民)市场体系,既是城市发展、社会进步和广大市民的迫切需求,也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心系民利、构建和谐的重要举措。为此,《关于大力推进天水市城区社区(便民)市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提出,力争在3年内,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强化管理,在全市城区逐步建成15个规范化社区(便民)市场,实现社区(便民)市场空间布局合理、设施环境标准、经营管理规范、交易秩序良好、质量安全达标、服务便民利民的网络格局。

  相关链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天水市城区

  社区(便民)市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9〕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关于大力推进天水市城区社区(便民)市场建设的意见》已于2019年10月9日经天水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

  关于大力推进天水市城区社区(便民)

  市场建设的意见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城区社区(便民)市场欠账多、发展滞后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发挥城区社区(便民)市场在保障农副产品供应、维护食品安全、稳定农副产品价格和满足市民需求、方便群众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城区社区(便民)市场规划建设与城市协调发展,现就推进全市城区社区(便民)市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城区社区(便民)市场是市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服务设施,也是体现城市形象和城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水平的重要窗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的推进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对社区(便民)市场服务功能和便利程度的要求越来越高,现代化中心城市建设也对社区(便民)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市两区城区仅有16个社区(便民)市场,不仅数量和布局与规划目标相距甚远,难以满足市民生活需求,而且普遍存在设施简陋陈旧、环境脏乱差、质量安全无保障、影响道路交通和市容市貌等突出问题,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因此,大力推进城区社区(便民)市场建设,加快构建覆盖全市社区的规范化社区(便民)市场体系,既是城市发展、社会进步和广大市民的迫切需求,也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心系民利、构建和谐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社区(便民)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按照全市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靠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大力推进社区(便民)市场建设。

  二、明确目标任务,把握推进原则

  (一)目标任务

  力争在3年内,集中财力,加大力度,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强化管理,在全市城区逐步建成15个规范化社区(便民)市场,实现社区(便民)市场空间布局合理、设施环境标准、经营管理规范、交易秩序良好、质量安全达标、服务便民利民的网络格局,切实解决市民买菜难和大棚市场、马路市场、街头交易摊点脏乱差等突出问题,满足广大市民便利消费、放心消费需求。

  (二)推进原则

  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政府总体规划,鼓励和引导扶持社会力量、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将公办社区(便民)市场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市、区财政列入预算扶持,根据市场建设规模适当予以补贴。

  县区为主导、市上协调服务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和上下联动的要求,形成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市级部门协调服务,分工责任、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因地制宜、多种途径推进原则。按照布局规划要求,在重点建设标准化社区市场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通过新建、改造、租赁、置换或利用现有闲置场地、设施及地下人防工程、在棚户区改造中配套建设等多种途径、多种形式改造建设社区市场。

  便民利民、疏堵结合原则。要坚持先建设后清退、先疏导后杜绝,以便民利民为宗旨。社区(便民)市场建设要以建设标准化市场为主,设立便民店(场)和超市生鲜部为辅,同时积极清退马路市场、街头交易摊点,逐步以标准化社区(便民)市场和便利店(场)全面取代街头交易摊点和马路市场。

  三、严格执行规划,强化措施管理

  1.制定出台社区(便民)市场布局规划。明确规定在旧城改造小区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严格按“达到1万人的居住小区必须设置社区市场一处,建筑面积按1000平方米/万人配建,每处市场规模宜为1000—2000平方米”的标准,并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现有居民区未达到社区(便民)市场规划要求的,县区政府要按照规划要求改建、补建或配套设置社区(便民)市场。

  2.严格落实规划管理。要严格执行社区(便民)市场布局规划的规定和要求,对房地产开发、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不按规划要求预留社区(便民)市场位置及配套设施的,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许可证。对不按要求建设或不与整体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市场,相关部门不予验收备案。新建成用于市场的经营设施,产权归开发单位,但必须专门用于社区(便民)市场经营,不得挪作他用,改变经营用途。

  3.规范建设标准化社区(便民)市场。社区(便民)市场建设规划设计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和科学、现代、便民、适用的原则,鼓励支持新建、改建和扩建标准化社区(便民)市场。标准化社区(便民)市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建设。标准化社区(便民)市场的规模要适度,应按居住区的面积、人口、辐射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资源浪费。每个标准化社区(便民)市场建设都要从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规范要求、严格把关,确保新建和改扩建的标准化社区(便民)市场的档次、规模和水平达标。

  4.加强社区(便民)市场经营的监督管理。按照“谁举办、谁管理”的原则,由投资者负责社区(便民)市场的经营管理。经营管理单位要强化社区(便民)市场内部管理,引导经营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人性化服务;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社区(便民)市场检疫检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环保等其他管理制度,确保社区(便民)市场经营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

  5.整治优化社区(便民)市场周边环境。各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社区(便民)市场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坚持日常管理和集中整治相结合。要杜绝社区(便民)市场500米半径之内重复设置社区(便民)市场或蔬菜经营摊点,坚决取缔社区(便民)市场周边500米范围内已有的马路市场和经营摊点,切实维护社区(便民)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6.加大社区(便民)市场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明确城区社区(便民)市场的公益性属性,将城区公办社区(便民)市场建设项目纳入到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当中,在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新城建设、小区开发中,按500米半径预留社区(便民)市场建设用地。对城区公办公益性社区(便民)市场的建设,通过土地划拨自建、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企业代建)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产权回购等多种方式,新建、改建一批公益性社区(便民)市场,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市场建成后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市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在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和小区开发建设规划审批中,由市场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审定,保证同步规划建设社区(便民)市场建设用地。市上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专门用于社区(便民)市场的改造建设,各县区政府必须按适当的比例予以配套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一)市上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住建、自然资源、商务、财政、市场监管、物价、公安、卫计、环保、城管执法、人防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天水市社区(便民)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社区(便民)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社区(便民)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安排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审查确认社区(便民)市场建设项目,协调解决社区(便民)市场规划建设中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进展和任务落实情况,遇特殊情况,联席会议可随时召集。

  (二)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社区(便民)市场规划和市政府每年确定的新建、改扩建社区(便民)市场的目标任务,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辖谁管理、既分工又协作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配合协作,合力推进社区(便民)市场建设。

  1.各县区政府是社区(便民)市场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社区(便民)市场的选址定点,或改建场地、设施的确定;将社区内适宜建设社区(便民)市场的闲置场地、设施及国有工商企业改制后的可利用资产、设施等,一次性划拨给市场主管部门专门用于社区(便民)市场建设;协调指导和解决社区(便民)市场建设过程中土地、资金、建设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整治维护社区(便民)市场周边环境,扶持社区(便民)市场健康启动运营;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社区(便民)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市住建局是社区(便民)市场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市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社区(便民)市场布局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初审社区(便民)市场建设项目;负责社区(便民)市场建设手续办理并抓好市场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协调解决社区(便民)市场建设中的具体问题;负责社区(便民)市场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

  3.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社区(便民)市场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会同市住建、发改、商务等部门编制出台《天水市市城区社区(便民)市场布局规划》;审批监管社区(便民)市场规划用地和城区开发建设项目中的社区(便民)市场设置。

  4.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取缔社区(便民)市场周边同类非法占道经营的流动临时摊点和同类马路市场。

  5.市自然资源、消防、环保、市场监管、卫计、物价、公安及人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配合,做好社区(便民)市场建设、运营的相关手续办理、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6.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要按照社区(便民)市场营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社区(便民)市场卫生、治安、消防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社区(便民)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推进社区(便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场内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积极配合辖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社区(便民)市场监管工作。

  7.新闻单位要加大对社区(便民)市场建设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引导广大消费者、投资者、经营者积极参与社区(便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共同推进全市社区(便民)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附件:天水市社区(便民)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附件

  天水市社区(便民)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社区(便民)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社区(便民)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功能提升等应达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社区(便民)市场的新建、扩建、改造与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社区(便民)市场

  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2.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4.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5.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三、场地环境

  1.选址要求

  城区社区(便民)市场选址应符合天水市两区城区市场专项规划。

  社区(便民)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以社区(便民)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2.建筑

  鼓励新建社区(便民)市场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新建社区(便民)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

  新建社区(便民)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新建社区(便民)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4.5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

  社区(便民)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3.面积

  社区(便民)市场的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新建社区(便民)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1000平方米,每处社区(便民)市场的规模宜为1000—2000平方米。

  新建社区(便民)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平方米0.8—1个,非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平方米8个,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车位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可单独建设立体停车场,按照收费标准依规收取停车费,用于停车场的维修及管理。

  4.装修及场内布局

  社区(便民)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

  四、设施设备

  (一)给排水设施

  1.供水设施

  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卫生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提倡在保证满足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使用循环用水。

  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专间供水到加工间。

  场内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

  2.排水设施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购物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可以设明沟。

  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保持干燥,不堆积垃圾。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二)供电设施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置配电室。

  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照明标准》(GB50034-2013)的规定。柜台(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达到100勒克斯,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200勒克斯。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三)通风设施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社区(便民)市场应安装不低于5000瓦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瓦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布局的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设置。

  场内窗户的设施应保证空气能够顺畅对流。

  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专间须配置相应的通风及温控设施。

  (四)卫生设施

  社区(便民)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

  社区(便民)市场应按《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的要求建设二类以上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五)消防安全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GB50222-95)的要求;社区(便民)市场应按照《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计要求》(GB/T17110-2008)规定标准配置灭火器材。

  不得在市场交易场地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六)营业设施

  1.柜台

  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经营需要统一制作,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使用面砖或不锈钢材料制作。柜台高度宜为0.7—0.8米。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高度不低于5厘米。柜台内应留有同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冷冻、冰鲜水产品、鲜肉柜台应采用不锈钢台面,活鱼摊位外设隔水墙,隔水墙应高于鱼池(盆)上沿20厘米。

  每个摊位应设置经营信息公示屏,内容包含商户信息、经营承诺、价格公开、检测公示、消费提醒、公益宣传等。

  2.冷藏设施

  商品保质保鲜有温度要求的,应采用温控设备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货到即时存入冷藏、冷冻设施,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运输环节形成的冷链不脱节。

  冷冻肉及冷冻水产品应配备低温冷柜,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经营冷却肉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摄氏0℃—7℃。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社区(便民)市场应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社区(便民)市场宜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摄氏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五、商品管理

  (一)进货管理

  市场建立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提高流通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增强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场内商品进货商应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

  蔬菜宜从当地“场地挂钩”的批发市场或从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货。

  鲜肉类必须从当地定点屠宰厂进货或从场内挂钩的批发市场进货,并附有与货物相符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未实行定点的鲜牛、羊肉等,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水产品进货应有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或批发市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

  豆制品和熟食制品必须向有营业资质和卫生许可的生产、经销企业进货,市场应索要与货同行的送货单等留存市场备案。

  其他食品进货应有与货相符的食品卫生合格证明。

  市场应每天核对进货商品与商品检疫检验合格单(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质检人员应对各种单证进行真伪及有效期验证,对初次入场的经营者资质证明及其商品质量证书原件应留复印件存档,建立可追溯机制。

  (二)入市检测

  社区(便民)市场应设置农产品检测室,根据需要配置快速检测设备,并对入市蔬菜、水果等的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含量进行监测。

  (三)劣品清退

  场内经营的商品出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质量卫生问题时,应及时下架封存,并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

  (四)禁营项目

  社区(便民)市场内禁止销售国家规定的野生保护动植物;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卫生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禁营商品;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禁止销售其它不能在社区(便民)市场加工销售的食品。

  (五)零售加工

  散装蔬菜上柜前应做洁净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需保鲜的蔬菜应使用保鲜膜包装,需捆扎的应使用无毒材料捆扎。

  熟食卤品的整理加工,肉类统货的分割剔骨,鲜活、冰鲜水产品的现场去头、去内脏、去鳞等加工服务,应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刀具、刮器、绞肉机、容器等并在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板)上进行。

  社区(便民)市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六)商品陈列

  1.蔬菜类

  蔬菜上柜销售前应加工整理,排列整齐,分类陈列。预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2.鲜冻肉类

  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摄氏25℃。当天交易剩余的鲜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和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3.水产品类

  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4.豆制品类

  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藏设施中贮藏。

  5.熟食卤品

  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无蝇侵害。

  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接触食品。

  6.酱腌菜类

  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侵害。

  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食品。

  7.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民族政策。

  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8.活禽类

  经营要相对独立,与其它经营区域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

  (七)包装

  社区(便民)市场内禁止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应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不应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明码标价。

  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肉、鱼、豆制品、腌制品及熟食卤品应采用食品袋包装。

  经营的预包装商品,其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

  六、卫生管理

  (一)环境卫生

  社区(便民)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要求。

  社区(便民)市场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社区(便民)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集中回收,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农贸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应设有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二)设施卫生要求

  鲜肉类、水产品、熟食类加工所有的操作台、切割用具及盛器均应每天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并按规定位置加盖存放。

  活禽区按照“独立分区、隔离封闭、通风排水设施完善”标准设置,现场宰杀即宰即清,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活水鱼蓄养池应用消毒水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其他蓄养用具应定期清洗。

  社区(便民)市场应设有收集副食品废弃物的垃圾箱(桶)。

  (三)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社区(便民)市场应设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监督人员,并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食品安全责任人,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熟食销售及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有关规定。

  七、市场管理规范

  (一)制度规范

  1.社区(便民)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社区(便民)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社区(便民)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社区(便民)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等。

  2.社区(便民)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二)证照管理

  1.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除外),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必须同时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许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2.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证、确定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三)价格管理

  1.销售各类商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2.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计量管理

  1.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两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2.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当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五)人员培训

  1.社区(便民)市场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别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或轮训,提升岗位履职服务能力。

  2.社区(便民)市场应建立经营者食品卫生及业务规范培训机制。

  (六)公共服务

  1.社区(便民)市场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服务台、广播设施、顾客休息、设立健康教育及文明诚信经营宣传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益宣传栏、公示栏、导图栏、供应区域标志、农产品检测公示、质量追溯查询、公平秤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2.社区(便民)市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应制度化,尽量现场解决,使顾客造成实质性损失的,农贸市场应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3.社区(便民)市场应建立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消费者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消费者对农贸市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

  (七)信用管理

  1.社区(便民)市场应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场内经营者。

  2.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培育良好的社会信誉,自觉抵制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的发生。

  3.市场举办者应开展优秀经营户或诚信经营户的评选表彰活动。对信誉差的经营者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的,可以清退出场。

  八、功能提升

  1.利用互联网和物联网平台,设立网上市场,推行银联卡、一卡通、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完善物流配送功能,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发展智慧社区(便民)市场,提升社区(便民)市场服务保障民生的竞争力。

  2.设立农民合作社、自产自销、平价自营等专区,实现产销有效对接,真正解决农民“卖菜难”和市民“买菜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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