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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宣传周”活动昨日启动

19-03-19 08:38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编辑:张珊珊

  原标题: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宣传周”活动昨日启动

  公众可以四种方式举报违法违纪行为

  中国甘肃网3月19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 梁峡林)记者从3月18日举行的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上获悉,3月18日至22日,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知识我知道”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活动在全省推开。这也是甘肃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大力加强信访举报宣传,积极推进“阳光”工程的又一新动作。当日上午,兰州市城关区在金轮广场举行了宣传活动。

  去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55276件

  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张云生介绍说,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的“主渠道”,也是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途径。在即将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一周年之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周的集中宣传活动,意义重大。

  我省全面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后,信访举报受理对象基数大幅增加,全省监察对象达到226.3万人,新增55.9万人,相应的群众信访举报也增多。据统计,2018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55276件,同比增长28%。这充分说明广大群众对我省纪检监察工作的肯定和信任。这次宣传活动中,要把监察委员会职责和监督对象的宣传、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宣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知识的宣传有机结合起来,目的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让群众对纪委监委的工作有更加清晰的认识,使大家会监督、敢监督,真正提高群众监督的效果。

  全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据了解,全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全面聚焦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主责,明确为“六类受理、三不受理”,体现了有所为有所不为。

  其中,六类受理:

  ①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②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③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④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⑤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⑥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等六类信访举报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三不受理:

  ①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②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

  ③仅列举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对上述三类反映事项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公众可以四种方式举报违法违纪行为

  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实行上下联动,一体建设,已打造了“网络、电话、来信、来访”四位一体的信访举报立体受理模式。其中:

  网络举报:甘肃省纪委监委网络举报网址为http://gansu.12388.gov.cn,进入后根据被举报人属地和级别选择对应网站举报,网络举报成功后,可以及时在举报平台内查询反馈情况。

  电话举报:可以拨打全省统一的“12388”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如需向甘肃省纪委监委反映问题,请拨打0931-12388,如需向省内其他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请在“12388”前加拨相应区号。

  来信举报:统一寄送至各级纪委监委信访室,邮寄方式请选择中国邮政渠道,如中国邮政平信、挂号信、EMS等,通过其他快递邮寄无法收到。

  来访举报:请到官方网站公布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来访接待场所举报。

  此外,还可通过手机进入“甘肃纪检监察手机客户端”“啄木鸟”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动动指尖就能直通纪委监委,实现“指尖反腐”。

  诬陷造假,将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据了解,甘肃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鼓励实名举报,提倡网络举报,避免越级举报,反对多头举报”,举报人应当依法、有序、如实举报。同时,各级信访举报部门根据“归口受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纪依法受理办理举报件。

  省纪委监委信访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纪委监委将对信访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举报人应正确履行权利和义务,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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