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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伤保险相关政策问答

18-12-27 10:03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编辑:张玉芳

  原标题:甘肃省工伤保险相关政策问答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正式施行以来,“工伤保险”一直是大家关心的话题。那么,工伤的认定范围是什么?工伤保险怎么认定?下面将为您一一解答。

  一、工伤的范围是什么?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保险怎么认定?

  答: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三、按照工伤鉴定等级,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答: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伤残津贴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因工伤职工退休或者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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