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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助民企】甘肃税务:34项细化措施 助民营企业走向更广阔舞台

18-11-28 21:29 来源:甘肃税务 编辑:靳佩佩

【专题】支持民营企业甘肃在行动

  近日,甘肃省税务局提出34项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细化措施,从全面落实税收政策、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全面升级“银税互动”、注重保障合法权益、支持创新创业等8个方面细化总局措施,将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精神内涵融入血液、深入骨髓,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支持我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舞台。34项细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八方面内容:

  一、全面贯彻和落实各项税收政策

  依法依规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融资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主要优惠政策,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在民营企业群体中应享尽享。

  组织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解读辅导。对民营企业关切的热点政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及分类别的税收优惠操作指引,并在税务网站、电子税务局开辟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专题栏目,帮助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广大纳税人熟悉掌握、用足用好相关优惠政策。

  二、开展民营企业“大调研”“大走访”活动

  在前期已开展的十大生态产业千户企业大走访的基础上,于11月13日至25日首期组织开展支持民营企业的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并持续开展到明年中期。提炼纳税人关切的税收热点难点问题,归集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实现件件有回应。

  建立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党委委员民营企业联系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党委委员定点联系民营企业户数不少于1户,至少每季度应深入民营企业了解涉税需求,提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意见建议,建立常态化工作沟通机制。

  三、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承诺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自首次办税之日起1个工作日能领发票,完善细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与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业务过渡和衔接,确保民营企业经营需要与发票使用无缝对接。扩大办税“全程网上办”“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推进办税服务厅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和进社区,提升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省内通办、同城通办窗口功能。

  制作办税事项清单。分产业类型研究制定民营企业应当办理的涉税事项种类、名称和期限清单,明确清单之外不得自行设立增加事项。将纳税服务事项前置到窗口单位,健全办税服务厅前台和风险控制部门后台衔接机制和配套制度。

  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明确到2019年6月份实现办税资料精简四分之一,2019年底实现网上办税和柜台办税无差别化,到2020年基本实现“纳税人不提交资料是原则,提交资料是例外”的目标。取消报送其他资料的兜底性规定,真正实现业务受理标准统一。推动涉税资料电子化受理和存储,让数据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

  四、全面深化“银税互动”行动

  加强民营企业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复评工作,适度增加纳税信用评价为A类和B类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数量,增大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推送力度,完善银税合作工作机制,探索推进线上“银税互动”再上台阶,推动金融机构出台诸如个税贷、企业税贷、退税贷等更细化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将银税互动合作产品由面向企业拓宽到企业与自然人,助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五、改进税收征管方式

  对经尽职调查后仍不能确定的事项应诚信推定,采用包容审慎处理方式。规范非正常户认定程序,建立非正常户信息推送复核机制。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

  六、注重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财产权,严格区分企业财产和企业家个人财产、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建立中小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12366纳税服务热线开通税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专线。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充分保障民营企业法律救济权利,开展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前的行政调解,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不一推了之,而是甄别情况、妥善处理,科学化解争讼,降低民营企业法律救济成本。

  七、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

  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必须做到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坚持“无风险不核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严厉打击偷逃骗税和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和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假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为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八、大力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创新创业

  切实执行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落实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措施,扎实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不断研究完善适应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求的税收政策、管理方法和服务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全面落实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降低企业成本,避免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指引》推送,积极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利用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司法、生态环境、科技、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工作联系,注重好税务部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措施与其他部门支持措施的相互配合衔接,避免不同支持措施相互不协调、效应抵消的相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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