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秩序大队购置执勤执法装备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秩序大队购置执勤执法装备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兰州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兰财采[2018]39号
项目: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秩序大队购置执勤执法装备项目(招标编号:GK2018-064)
项目预算:190万元
投诉人:天津浩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春风路702号
法人代表:张万成代理人:王玉成
被投诉人: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兰州市南滨河东路739号
一、事由
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秩序大队购置执勤执法装备项目(招标编号:GK2018-064)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于2018年8月27日在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项目预算190万元。在法定投诉期限内,天津浩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对项目提出了投诉,不认可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其质疑事项的答复。我局于2018年8月24日收到投诉,于8月30日下达了《关于补正投诉书的通知》,要求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向我局补充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资料。投诉人于9月5日提交了资料。根据调查核实,现投诉事项已查证落实。
二、审查结果
经调查核实,投诉事项的事实具体认定如下:
投诉人请求和主张:把招标文件中有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参数及打分项去掉,去除不合理之处。经查,郑州信大捷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安部该设备加密芯片生产商之一,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有网络已建成并使用郑州信大捷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安全加密芯片和移动安全加密芯片,未经该公司授权的其他厂家及产品均无法接入该项目,该项目采购文件设置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本机关认定投诉事实成立。
三、处理决定
1、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2、原评审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46号
联系人:李晓明
联系电话:0931— 8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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