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社厅制定实施意见 支持非公经济发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甘发〔2018〕12号)精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促进非公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日前,省人社厅制定了《关于贯彻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加强小微企业就业扶持、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载体、培育发展非公主体、放宽非公企业职称评审条件、大力支持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加强非公务企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就业、做好非公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加强非公企业实地调研工作等10个方面提出了23条支持措施。
《实施意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同时,还将符合条件规定的网络商户纳入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扶持范围。
《实施意见》规定,鼓励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群体就业。对吸纳上述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载体,对入驻在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公实体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加大入驻(孵)初创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同时,由省财政每年投入1000万元,用于扶持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县建设,着力打造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返乡创业孵化基地、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创业示范街等。
《实施意见》要求,加大非公主体的培育力度。实施创业典型培育工程,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创业典型,可给予每个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同时,遴选100优秀初始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指导和中高端的创业培训与实训,进行全程跟踪扶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全程跟踪指导制度。
《实施意见》要求,加大非公企业的实地调研工作,各地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的非公企业调研工作,深入了解非公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实施意见》还就开展职称评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就业、以及非公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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