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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工资向关键岗位、高技能人才倾斜

18-09-03 08:47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编辑:张兰琴

  原标题:我省《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工资向关键岗位、高技能人才倾斜

  中国甘肃网9月3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赵万山) 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意见》指出,我省将健全工资国有企业总额决定机制,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工资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意见》指出,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本《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意见》指出,全省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企业处于筹建期、初创期以及企业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年均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不得超过周期内年均效益增长幅度。

  建立工资总额激励机制

  《意见》指出,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实施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战略,全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对国有企业实施工资总额激励政策。

  国有企业引进人才专项投入的成本可视为当年利润考核;对引进的人才或技术团队实行协议工资以及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实施的分红激励等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实施的中长期激励,所需工资性支出计入工资总额并据实单列,但不受当年本企业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企业工资总额基数。

  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甘肃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国有企业,可以一次性奖励5%的上年度工资总额,次年内有效。企业年度内获得多项荣誉的,不重复奖励。

  除以上情况外,国有企业获得政府其他奖励或荣誉且规定企业可以给在职职工发放奖励的,获奖企业按规定实际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奖金在工资总额预算内列支,其他情况一律不得在工资总额中列支。

  规范企业内部分配制度

  《意见》指出,国有企业应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健全职工工资增长激励约束机制,增强企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意见》指出,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应结合负责人薪酬信息披露工作,将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实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信息,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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