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学生公寓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原标题:对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学生公寓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对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学生公寓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财采处(2018)3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学生公寓设备采购项目”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兰州宏益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新港城A区1号楼319室
被投诉人:甘肃省春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16号国贸大厦14楼B座
二、投诉事项
2018年6月14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对“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学生公寓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18年6月14日进行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排斥潜在投标人;2、招标文件部分评分标准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三、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
经核查:被投诉人甘肃省春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发布了更正公告,将原招标文件第一包、第二包“主要技术参数”中“学生公寓家具(上床下柜、含桌凳)”备注部分的示意图取消。另我机关于2018年8月2日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专家经论证认为:“……注塑封边工艺已经在家具生产中广泛应用,且较为普遍,并非新近使用的特殊工艺,……因此不具有排他性,也没有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故投诉人的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1、经核查:被投诉人甘肃省春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发布了更正公告,将原招标文件第一包、第二包评分内容和标准商务部分“……业绩案例6分:提供2016年1月1日以来类似公寓家具项目业绩。中标金额300万-500万(含300万)每提供一个得0.2分;中标额800万-1000万(含800万)每提供一个得1分;中标额1000万以上(含1000万)每提供一个得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的内容变更为“……第一包:业绩案例3分:提供2016年1月1日以来类似公寓家具项目业绩。中标金额200万-400万(含200万)每提供一个得0.2分;中标额400万-600万(含400万)每提供一个得0.5分;中标额600万以上(含600万)每提供一个得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第二包:业绩案例3分:提供2016年1月1日以来类似公寓家具项目业绩。中标金额100万-200万(含100万)每提供一个得0.2分;中标额200万-300万(含200万)每提供一个得0.5分;中标额300万以上(含300万)每提供一个得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我机关认为,该项评分内容为评分因素而非废标因素,该评分因素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各区间对应的分值,且符合该项目的特点,与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故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2、经核查:被投诉人甘肃省春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发布了更正公告,将原招标文件评分内容和标准商务部分“……质量环保及荣誉12分……1、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2、提供中国Ⅲ型环境产品声明评价证书……得2分;3、提供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CQC)……得1分;4、提供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十环)……得3分;5、提供本公司所获专利证书5-9份得0.5分,提供10份以上(含10份)得1分;6、提供有效期内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著名商标证书,得1分;7、提供有效期内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得1分;8、提供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百佳质量诚信标杆示范企业荣誉的,得1分……”的内容变更为:“……质量环保及荣誉9分……1、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2、提供中国Ⅲ型环境产品声明评价证书……得2分;3、提供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CQC)……得1分;4、提供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十环)……得2分;5、提供本公司与本项目相关公寓家具类专利证书3份以上得1分,提供3份以下不得分;6、提供有效期内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著名商标证书,得1分;7、提供有效期内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得1分……”。
我机关认为,本项目投诉部分的采购内容为学生公寓设备,招标文件评分内容所涉及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Ⅲ型环境产品声明评价证书、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CQC)、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十环)与采购人采购安全、环保货物的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且为评分因素并非资格条件,另外具备前述证书的供应商数量具有市场竞争性。因此,将前述证书作为评分因素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提供本公司与本项目相关公寓家具类专利证书3份以上得1分……”、“提供有效期内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著名商标证书,得1分”、“提供有效期内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得1分”等评分因素是采购人为考核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而设定,且为评分因素并非资格条件,故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因此,我机关认定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兰州宏益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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