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自9月1日起施行
中国甘肃网7月26日讯 (本网记者 张玉芳)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8年7月16日十三届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制度。
《办法》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法》指出,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州)、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事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加强工伤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办法》指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制度。按照当年上解省级调剂金的10%提取储备金,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和参保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总额控制在基金累计结余的10%以内。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市(州)和省直行业(企业)按上年度缴费收入决算的10%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全省统一调剂使用。市(州)和省直行业(企业)基金出现缺口时,可申请省级调剂。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2012年2月28日颁布的《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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