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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拉开大幕

18-02-23 08:15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编辑:张兰琴

  原标题:甘肃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拉开大幕

  我省《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出台

  中国甘肃网223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赵万山)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拉开了我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大幕。

  《实施意见》指出,土地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和基础。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实现了“两权分离”,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所谓“三权分置”,就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农民可依法依规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中央关于农村的土地问题出台的又一重大政策。基本原则

  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示范引导,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股份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重点内容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实施意见》强调,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长期不动摇。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等行为。

  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签订全省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文本,并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

  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

  《实施意见》强调,始终坚持农户承包权的主体地位长期而稳定。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依法保护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承包权。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和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

  《实施意见》强调,始终坚持土地经营权各项权能放活而完整。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赋予土地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鼓励经营主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承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理管护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土地。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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