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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议意见为抓手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

2018-01-25 08:58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专题】2018甘肃省“两会”报道

  原标题:以审议意见为抓手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

  审议意见作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形成的综合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行使权力、议决事项的重要成果,也是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重要载体和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审议意见的质量和办理效果直接影响着人大监督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当前,审议意见质量不高、办理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在地方各级人大工作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何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是地方人大常委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以兰州市人大常委会为例,在审议意见形成和办理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审议发言质量不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于所从事行业和知识面的限制,审议发言时不能紧扣议题、抓住要害,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存在怕得罪人的思想,审议发言肯定成绩多、批评意见少,泛泛而谈多、具体建议少。二是审议意见形成不规范。在审议意见的归纳、整理和形成过程中,由于会议记录不完整,梳理归纳不及时,不能很好地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较为全面精准地反映出来。审议意见整理过程中,只重视整理常委会领导意见建议,对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整理重视不够。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专项工作报告中的内容直接修改为审议意见的情况较多。形成的审议意见内容实质没有做到开宗明义、一针见血,指导性不够、操作性不强。三是“一府两院”办理落实不到位。最主要的还是重视不够、责任不明、反馈偏题的问题。“一府两院”往往将审议意见转到有关部门办理,而具体承办单位经常将办理落实工作草草了事、应付差事。应由多个部门承办的审议意见,因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责任不明而相互推诿扯皮,导致审议意见被“悬空”而难以落实到位。有的承办单位在审议意见答复反馈中,对审议意见中涉及的问题避而不谈,更多展示的是成绩,或是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汇报,切实可行的办理措施和实实在在的办理结果较少。四是人大督办不力。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在交办审议意见后,对执行机关办理落实审议意见的监督,缺乏规范统一的程序要求,一般就是电话询问,审查书面报告,创新性的举措不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碍于情面,放宽了办理的标准,降低了办理的要求,督办的力度不够、刚性不足。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办理不力、质量不高、敷衍应付的现象,不愿动真碰硬,没有及时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手段。而经常实行的是“淡化处理”。

  针对上述问题,要坚持导向,聚焦靶心,精准发力,从提高审议发言质量、规范审议意见形成、严格审议意见交办、强化审议意见督办上入手,全面有效提升审议意见的质量和办理实效。

  要做到“三个务必”,在提高审议发言质量上动脑筋。一是选题务必要准。选准审议议题是人大常委会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的首要前提。选择审议议题时要紧扣党委、政府着力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代表、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坚持“少而精”原则,控制总量,减少数量,除必须上会的重要议题、法定议题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不宜安排太多,特别要防止安排没有实际效果的议题,保证审议一个议题就要切实解决一些问题。二是调研务必要深。深入调查研究是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的基础。调研前要制定详细的调研计划,调研时要综合运用听取报告、实地察看、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调研后要系统梳理汇总形成高质量、有价值的调研报告。特别是调研报告要多提问题,少讲成绩,多解剖麻雀,少讲面上的情况,问题要尽量说的透一点,政策要尽量理的清一点,意见要尽量提的具体一点。三是审议务必要实。这是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的关键。要科学、合理安排发言时间,坚持重点发言制度,做到重点发言与自由补充相结合,审议发言应突出主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客观公正。同时,要安排“一府两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避免常委会组成人员“自弹自唱”,影响审议发言积极性。

  要坚持“三个统一”,在规范审议意见形成上下功夫。一是坚持汇总整理与参考借鉴相统一。要认真细致、全面完整地做好审议发言记录,及时整理汇总审议发言,既要把常委会领导同志的意见整理好,也要把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汇总好。同时,也要参考借鉴常委会工作部门起草的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切实提高审议意见的精准性。二是坚持宏观意见与微观意见相统一。既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等方面提出宏观意见,促进相关部门建立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长效机制;也要区别对待调研和审议中发现的问题,分清轻重缓急,点出其中最为重要、最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使被监督对象办理时能有的放矢。三是坚持人民期盼与客观实际相统一。提出的意见建议既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也要统筹考虑地方经济状况、被监督对象自身条件等诸多因素,做好兼顾文章,使最终形成的审议意见成为回应人民群众期盼,符合地方发展阶段实际、通过努力可以实现的审议意见。

  要落实“三个必须”,在严格审议意见交办上出实招。一是必须明确承办主体。审议意见形成后,应当组织召开交办会,根据审议意见的具体内容,明确承办主体责任单位,对应由一个部门独立承办的审议意见,要当面向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办;对应由多部门共同承办的审议意见,要严格明确牵头办理单位和配合办理单位。二是必须提出具体要求。要求承办部门保持与人大对口工作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要求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反馈报告按照审议意见内容,逐项分层次做出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回应,对于尚未落实的内容,应给予合理的解释和必要的说明。三是必须限定办理时限。“一府两院”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结果送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部门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办理任务量不大、工作比较容易的审议意见,一般在两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任务量较大、工作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一般在四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要突出“三个抓好”,在强化审议意见督办上求突破。一是抓好跟踪督办。在审议意见交办后,及时督促“一府两院”根据审议意见内容,制定办理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落实承办责任。同时,要强化跟踪督办,由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深入承办部门及办理现场,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二是抓好制度落实。要严格落实“回审”制度,按照审议意见规定的办理时限,选择适当时间,在常委会会议上有重点地对“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情况再行审议。要严格落实“表决”制度,对“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对满意票未超过半数的,责成“一府两院”重新办理并再次报告办理结果。要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对审议意见办理质量不高,敷衍塞责的,及时启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形式。三是抓好社会监督。要按照《监督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公开制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形式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和公开,及时公开审议意见书、公开“一府两院”在落实审议意见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公开落实情况的进度、公开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增强人大工作的透明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成瑞 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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